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9.09.2015  18:39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层级体系
  为加强我省村庄规划设计编制力量,鼓励设计人员创新、创业,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根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乡村规划编制资质。
  (一)乡村规划编制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可以聘任60-70岁具有城乡规划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退休人员1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4.有固定工作场所.
  (二)乡村规划编制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乡村规划编制单位,依申请有效期延续三年。取得乡村规划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可以依申请核定为丙级或乙级。
  (三)乡村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参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审批程序依申请核发。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营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承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业务和下列业务: 
  1.县域人口20万以下的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3.城市设计;
  4.村庄设计;
  5.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
  6.同时取得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的,可以承担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承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业务和下列业务:
  1.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
  2.镇的城市设计;
  3.村庄设计。
  (四)取得乡村规划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1.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省建设厅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个人业绩网上备案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动态化、常态化管理。
  2.着重检查评估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予以公开。经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3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打击做假、挂靠行为。城乡规划单位编制应当诚信申报、诚信经营。在申报过程中对人员、业绩等方面存在做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公职人员挂靠的,按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