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促进法治国土建设

20.07.2018  23:11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国土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立足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服务我省“两个高水平”“六个浙江”“四个强省”建设。

  《意见》指出,坚持依法规范监督,坚持以公共利益保护为核心,坚持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优先,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共同开展好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在建立协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核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发现国土资源部门可能存在履职问题,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充分沟通,及时预警;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双方在国土资源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整改;对于涉嫌犯罪,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建立专业支持机制,国土资源部门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鉴定、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可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在加强办案协作方面,《意见》提出,协作加强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要规范行使检察权,依法立案、调查,在办理诉前程序案件时,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采取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协作加强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诉前程序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履职,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协作加强诉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积极应诉和参加庭审,被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协作加强公益诉讼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主动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并为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执行提供协助;检察机关应为国土资源部门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提供帮助并进行监督。协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的,检察机关要通过督促起诉、出庭支持起诉、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和追缴赔偿费用等方式,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协作开展专项行动,国土资源部门和检察机关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邀请对方参与,共同促进国土资源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协作加强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国土资源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可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意见》提出,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协作责任机构和人员、建立业务培训和研究协作机制、建立宣传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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