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情形办理房产登记需公证

24.07.2015  16:59

  近日,有不少市民留言“杭州住保房管”官方微信,咨询有关办理房产登记公证的事宜。对此,记者从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了解到,房产登记过程中有四种情形需办理公证。
  据了解,四种需办理公证的房产登记分别为涉外房屋登记,委托办理房屋登记、监护人办理房屋登记和转移登记。这四种情形需要进行相关的公证。
  涉外房屋登记中的公证、认证的又分为港澳地区、台湾地区和国外三种不同的情况,市民办理这些房屋登记,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准备不同的要件前往我国公证机构办理。
  委托办理房屋登记中,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遗失补证,以及房屋转让或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或抵押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时,委托书都需要进行公证。
  监护人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因出售、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办理转移登记中,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
(房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