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出台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嘉善县于近期出台《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补助包括三块:
一、基本补助。各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全额由同级财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对办园经费较困难的公办幼儿园,镇(街道)财政应出台办园经费困难补助政策,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对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招聘的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县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道)财政全额保障。由各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幼儿教师,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其单位负担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各补助50%。自2015年起,公办幼儿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随义务段小学标准执行,县、镇(街道)财政各补助50%。本县户籍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幼儿就读公办幼儿园的,实行保育费全免并由县财政补助。
二、项目补助。各镇(街道)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或村(社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并作为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或教学点进行统一管理的,县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达到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且依法征足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新征每亩土地补助10万元(中心城区内每亩补助12万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并按设计(新增)规模,每班补助教学设备经费2万元。在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经批准并于2016年底前正式开工的,再增加以上补助额20%的“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由开发商配建小区幼儿园并移交属地镇(街道)举办公办幼儿园的,且由属地镇(街道)承担征地款的,征地款补助按前款标准执行;工程后期建设及教育装备配备由属地镇(街道)承担的,按后期建设工程决算审定价的30%给予补助。
三、奖励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公办幼儿园奖励经费100万元,用于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教科研工作、幼儿园晋升等级等方面的奖励补助。升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2万元;升为省二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