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斑马线罚款案”写入最高院工作报告

15.03.2016  10:31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及了去年由海宁法院和嘉兴中院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的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认为该案发挥了司法审判对于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5年1月31日,海宁市的贝某驾车经过市区某处未设置红绿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没有停车礼让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被海宁交警大队罚款100元、扣3分。贝某不服,向海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宁市政府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后,又先后向海宁法院、嘉兴中院提起一、二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最终,海宁法院、嘉兴中院均认为贝某驾车行经斑马线,未停车让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因此,驳回了贝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从立案审理开始,便受到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件。不可否认,该案对机动车文明行驶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以嘉兴为例,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停车让行人的理念开始成为社会共识,让行的场景频现。去年底,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5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