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不符广告
13.11.2015 16:04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第17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瑞安的许女士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近日,瑞安法院调解了这起因商品不符广告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9月28日,许女士在网上一家母婴用品店购买了12罐婴儿配方羊奶粉,支付货款4728元。
卖家在网页上称这是“中国首款非转基因配方奶粉,剖腹产专供奶粉,解决易上火奶粉,解决抵抗力弱奶粉”。收货后,许女士却发现,她购买的奶粉不属于具有保健功能及疾病防治功能的保健品。她认为,卖家的广告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新《广告法》的规定。10月19日,许女士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法官释法与庭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卖家退款并赔偿一倍货款,许女士则退还货物。11月11日,卖家已将款项汇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而许女士也已于当日寄还货物。
本文来源: 法院
13.11.2015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