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首例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工亡在北仑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91万元

27.01.2015  12:53

        近日,宁波市首例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区社保中心结算完成。2014年12月10日,北仑区某建筑施工企业吴XX在从事通信线路施工时,不慎意外触电,导致其当场死亡。因单位已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吴XX属于其从业人员,符合工伤保险享受范围。区人社局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积极进行待遇核算,除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约56万元外,另支付一次性工伤供养费用约35万元,合计约91万元。此为我市首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

  宁波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旨在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文件要求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此办法不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除提供《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社保机构审核盖章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   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从业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工伤从业人员,在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