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娘和来足浴店上厕所的人动起手员工上前劝架反被砸身亡 算工伤吗?

17.06.2016  14:58

昨天9:30,微信网友“yong”发朋友圈:由于店铺没有营业执照,员工家属把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工伤。

见习记者 郑舜 通讯员 尚法:去年2月3日,杭州江城路一家足浴店,店员张女士(化名)和老板娘汪女士(化名)被一名姚姓男子用砖头砸伤。张女士的伤势较重,没能抢救过来。姚先生已被捉拿归案,之后,张女士的家属发现足浴店没有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现张女士家属将足浴店的两名老板娘告上法庭,想由对方承担工伤赔付。昨天上午,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姚先生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其民事赔偿25万元,刑事部分被判无期徒刑。目前还在二审中,民事赔偿判决还未生效。张女士家属的代理律师戴律师说,考虑到姚先生的状况,可能拿不到赔偿金,所以申请赔偿工伤待遇。庭审时,张女士家属提出,要求赔付一次性补偿、医疗费等费用,共92万余元。

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两名老板娘都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是否属于工伤,双方有争论。

戴律师主张,张女士出事时间为营业时间,且最初发生争执也是在店里,张女士过去劝架,是因履行工作职务,才被砸伤,应属工伤。

对此,汪女士说,姚先生使用店里的洗手间后,没消费就想离开。“我轻拉了下他的衣袖,问怎么能把店里的厕所当公厕,结果他一把抓住我的头发,把我一直拽到2楼楼梯上,被在2楼的张女士看见,之后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另一位老板娘黄女士(化名)说,当时她听见外面有争吵,随后看到他们在楼梯上,张女士站在旁边劝架,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黄女士也强调,姚先生没有在店里消费。

两位老板娘的代理律师提出,当时没有在店里发生争执,且被砸伤的位置距离店铺较远,并非工作场所。同时,姚先生也不是顾客,所以不能算工伤。此外,对方提出的赔偿费用,他们只认可部分,具体赔多少,还需讨论。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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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见习记者 郑舜 通讯员 尚法        编辑: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