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越来越多 发货后货款没回来

13.10.2015  09:57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涌入法院。近日,台州椒江法院对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统计分析,发现当前在化解此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新问题,须引起重视和关注。

  基本情况

  案件数量较大,涉案标的额不断增多。
  2011年至2014年,椒江法院受理买卖合同案件分别为268件、448件、623件、524件,2015年1至5月受理了282件,占同年或同期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16.24%、19.23%、27.06%、15.51%、15.99%。5年间,买卖合同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分别为8766万元、15198万元、16030万元、18990万元、7612万元。
  案件所涉原告多为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地在椒江区内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其中自然人所占比例较高。
  以2014年为例,原告住所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在辖区内的案件有421件,占买卖合同案件的80.34%。其中以自然人为原告的案件有323件,占买卖合同案件的51.85%。
  案件所涉被告主要在华东和华南地区。
  以2014年为例,被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有435件,涉及其他华东地区(江苏、上海、安徽、江西)的有43件,涉及华南地区(广东、福建)的有20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辖区经济贸易对象以及地区发展趋势。

  特点分析

  因货款支付引发的纠纷占绝对多数,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
  从案件发生原因上分析,超过90%的案件是因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后,买方未能按时或足额支付货款而引发纠纷。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不多,5年间只有105件。
  案件调解撤诉率高。
  2014年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310件,占59.16%。2015年1至5月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37件,占已结案件的63.13%。
  同一被告所涉不同类型案件较多。
  以2014年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被告为自然人的除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期还涉及较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8人,涉及案件26件。这些被告多为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不大,常以个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交易形式不规范,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一旦资金链断裂,便会引发各种纠纷,从根本上影响其企业经营发展。

  反映出的问题

  企业经营者的货款风险控制意识不高。
  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小型经营者,在买卖交易中货款风险控制的能力不高,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跟进催款和收款、不注重客户资料的收集和没有对客户信誉等级进行必要的评估。
  部分买卖交易形式不规范。
  部分企业经营者交易时,仅口头约定交易内容、货款金额、交货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等,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也不全面,这种不规范的交易形式往往导致纠纷多发。而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很难查明相关案情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案件审理中适用违约金和担保条款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违约金和担保条款的设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违约金或担保条款成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还不是十分完善,案件中常出现担保条款过于笼统的情况,对于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如何认定,都是审理难题。

  对策与建议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示经营者注意审查交易方的资格。
  企业经营者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坚持签订形式规范、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建立与客户联络沟通的系统,并主动及时地跟进收款,广泛地收集客户信息,客观地对客户进行信誉评估,建立一套货款风险预警机制。
  法院能动司法,加强宣传,全方位服务企业,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
  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法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手册,明确纠纷救济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根本上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