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推出执行义务宣誓制度

25.07.2016  13:09

  “我是一名被执行人,我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面对神圣的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我宣誓在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违反如下保证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誓室里,在执行法官和受邀的人大代表、申请人的现场监督和见证下,被执行人张某面对庄严神圣的法徽,郑重地进行执行义务宣誓,宣誓完毕后,张某当场签署执行义务保证书,该宣誓过程被全程录音录像。这是该院首例以“无财产可供执行”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案。

    据了解,今年5月12日,黄岩区法院推出《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作了明确。对于此类被执行人,在完成主动如实申报财产,执行义务宣誓并作出不再实施高消费保证等程序后,可退出该案强制执行程序。

    《规定》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定后,今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恢复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违反执行义务宣誓的,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据统计,该制度推行以来,黄岩区法院已完成17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认定,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