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5.02.2017  00:0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16〕100号)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新使命,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紧紧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标准化改革总体要求与浙江实际紧密结合,在体制机制、体系建设、供给能力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努力取得率先突破,为全国提供浙江实践、浙江素材、浙江经验,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一)基本原则。

  1.强化统筹,优化管理。全面落实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要求,强化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有关部门在相关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作用,推动社会参与,探索机制创新,建立完善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具有浙江特色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2.政府主导,市场自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既维护标准的公共属性,制定符合规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保障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供给,推动治理体系标准化;又突出标准的市场属性,大力推动市场自主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

  3.注重领先,引领发展。按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要求,规划建设高水平的“浙江标准”体系,补齐我省标准短板,推动先进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全面提升浙江制造、浙江环境、浙江民生、浙江服务、浙江建设、浙江农业、浙江治理水平,成为国家标准体系的领先标杆和重要支撑。

  4.突出重点,抓好试点。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抓住重点任务、重点环节,科学统筹重点领域、重点步骤,积极运用试点手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示范的改革成果,着力在“”上形成突破,带动“”上改革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二)总体目标。

  ——在标准化管理体制上取得新的突破。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不断深化,部门标准化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标准制定管理和实施监督机制日益完善,统一协调、运行高效的标准化管理体制逐步形成。

  ——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上取得新的突破。省市县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权责明确的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对本区域内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层级清晰、协调配合的地方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亟需的标准基本覆盖。

  ——在浙江标准水平上取得新的突破。全面建成新型“浙江标准”体系,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制定一批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严于和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整体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在标准供给能力上取得新的突破。标准化服务业快速发展,标准供给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支撑,“标准化+”与“互联网+” “机器人+”联动推进,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形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全省转型升级发展的叠加效应。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

  1.强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设立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标准化重大项目,落实标准化综合改革任务。充分发挥省政府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作用,协调推进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自主的工作体系。严格政府主导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加强节能、环保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标准制定,建立完善强制性标准听证制度,确保公共领域标准有效供给。探索开展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准的机制研究。全面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会同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选择。

  3.构建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共治格局。建立公开、透明的标准化工作信息平台,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标准的申报、制定、实施、监督全过程,强化行业专家的支撑作用、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标准化主管部门与行业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创新标准化推进机制。

  1.创新标准转化机制。推动国家赋予浙江的重大战略试点经验、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成果和重大科技专项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动先进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提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为基础,参与或承担有关国家标准的计划提出和编制工作。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其秘书处作用。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积极推进与主要贸易国的标准互认。

  2.创新标准实施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将标准作为重要的治理和决策手段,加大实施力度。进一步拓宽产品质量标准实施渠道,探索建立产品质量保险制度。完善浙江省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浙江与国际标准组织和国外标准机构的标准信息资源交换与合作,进一步优化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供标准比对、分析、验证等专业化解决方案。

  3.创新标准监督机制。省市县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和重要公共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监督,建立标准实施督查、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抽查手段,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公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将负面情况纳入企业质量诚信记录。

  (三)构建新型“浙江标准”体系。

  1.提升“浙江制造”标准。围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确定的重点产业,立足机器人、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仪器仪表、机械电子、海洋船舶、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纺织服装、皮革鞋类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丝绸、黄酒、茶叶、中药等历史经典产业,构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浙江制造”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实现高品质、高水平的本土制造。

  2.完善“浙江环境”标准。立足产业发展、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机制建设等关键领域,加快全省生态文明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污水排放控制、防洪防涝、供水安全、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监控、工业节水等标准制定,形成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五水共治”标准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能耗限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清洁生产标准制定。构建碳排放权、化学需氧量排污权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标准体系,推动消费产品能耗等级、包装等级和垃圾分类、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出行等标准制定。

  3.健全“浙江民生”标准。重点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定完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和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公共服务单位与设施的建设、配置和运营标准。健全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精准扶贫等重点领域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公共文化、公共体育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加快城乡供水、社区服务、农贸市场、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4.创新“浙江服务”标准。围绕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旅游、商贸流通等支柱产业和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制定完善服务基础设施、内容提供、质量管理、效益评价、安全保障等标准,加快浙江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服务业与工业、农业在更高水平上融合,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5.优化“浙江建设”标准。制定城镇化布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投融资、城市治理、新型智慧城市等领域标准,推动特色小镇建设与管理、高速公路管理与服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国土海洋与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等标准制定,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土地标准化流转、农村公共事业标准化服务、农村事务标准化治理为抓手,完善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体系。

  6.发展“浙江农业”标准。围绕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制定完善“双高”现代农业标准、高效现代林业标准、健康现代渔业标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标准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构建覆盖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先进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完善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加强生态循环农业、森林城市等领域标准研制。

  7.构建“浙江治理”标准。建立与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政府服务标准体系,抓好涉及权力运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力行使流程等方面标准制定。加快电子政务、服务质量控制、绩效评估、满意度测评等标准制定步伐,完善大数据标准规范,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以维护群众权益、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为目标,制定完善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标准。

  (四)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

  1.以标准促进创新发展。建立以“浙江制造”标准带动企业技术改造机制,推动企业对照“浙江制造”标准开展质量提升活动。鼓励和指导达到“浙江制造”标准要求的企业申请“浙江制造”认证,组织开展“浙江制造”标准宣贯,提升“浙江制造”区域品牌影响力。组织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鼓励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提升管理、质量和品牌。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内标准的制(修)订,打造一批掌握标准话语权的优势产业和企业。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开展特色小镇、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标准创新示范,培育标准化创新骨干力量。抓好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义乌内贸流通等标准化试点,积极参加国家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

  2.以标准推动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5个领域,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创建。抓好安吉、海盐、遂昌农村综合改革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打造安吉美丽乡村升级版,推动海盐就地城镇化和遂昌农村电子商务经验提升为国家标准。推动宁波、嘉兴、苍南龙港国家级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和德清县省级城乡一体发展标准化试点,积极探索城市标准化建设和运营模式。

  3.以标准保障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着力提高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和技术等市场准入标准门槛,健全生态补偿标准,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全力抓好湖州国家生态文明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探索标准化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和路径。开展生态保护领域重点标准“你点我查”活动,引导社会参与环保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全过程。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农村新能源和土壤修复生态治理等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产品。

  4.以标准支撑开放发展。着力提高“浙江标准”国际化水平,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在国家间合作框架协议下,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国相关省(州)的标准化合作,共同提出并制定优势领域国际标准。扎实开展“浙江标准”外文翻译工作,将具备条件的“浙江制造”标准纳入双边或多边国际标准化合作平台,推动“浙江制造”走出去。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综合贸易电子商务标准化和标准国际化,全力抓好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等的标准化试点,提升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标准化水平,加快建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标准化监管流程。

  5.以标准带动共享发展。加快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居家养老、社会保障等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推动各地对标准、找差距、补短板,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抓好台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审批标准化、杭州市上城区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等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标准化规范、提升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

  (五)强化标准供给支撑。

  1.提升标准制度供给能力。坚持把标准与战略、规划、政策共同作为政府治理手段,把标准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使标准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来源和具体形式。推动省人大、设区市级人大和政府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订中积极引用先进、成熟标准。加强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地方性法规等的有机衔接,及时启动标准化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抓紧健全完善地方标准化法制管理体系。

  2.提升标准服务供给能力。制定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建立充分竞争、便捷高效的标准化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研究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和服务能力,提供标准化战略制定、标准分析研究以及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认证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全省标准藏馆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标准云平台,推动与国际标准组织、国外标准机构的标准信息资源交换与合作,完善国际标准销售和服务体系。

  3.提升标准人才供给能力。建立完善标准人才培养机制,积极选派人员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任职,参加国际标准化学术交流。帮助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标准化高端人才,吸引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专家来我省工作和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定期举办(承办)国际标准化、地方标准化管理培训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培养各类标准化人才。

   三、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6—2017年)。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成立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加快标准转化、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创新实践;鼓励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实施“标准化+”行动;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抓好产业转型发展、生态环境资源、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制定与实施。

  (二)第二阶段(2018—2019年)。政府主导、市场自主的标准制定实施机制基本建成;浙江制造、浙江环境、浙江民生、浙江服务、浙江建设、浙江农业、浙江治理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资源配置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淘汰落后产能、依法行政等重要标准清单构建完成;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不断拓宽,“标准化+”效应日益显现。

  (三)第三阶段(2020年)。建成并理顺具有浙江特色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水平先进的新型“浙江标准”体系,“浙江标准”影响力不断提升;标准化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活力充分激发;标准供给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支撑,“标准化+”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四、保障措施

  在浙江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框架下,构建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把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作为全省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细化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形成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的“1+X”框架体系,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督促落实。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支持政策。

  强化标准化工作经费支持,加大标准化战略资金投入。鼓励设立标准化专项资金;鼓励我省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公益类标准。

  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干部理论培训内容;大力开展相关标准化职业教育;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展示“浙江好标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标准化改革、了解标准化知识、自觉对标用标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