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在全市率先出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06.08.2015  20:16

 

近日,长兴县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了《长兴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各级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更加明确,真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是明职责,安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规定》明确了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级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乡镇党委每年专题听取安全生产汇报不少于4次,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今年以来,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先后2次对安全生产作出总体部署,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次。 二是担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责任书签订方面,重新明确了各级签订主体,首次将县委、党委(党组)及其负责人纳入签订范围;在乡镇、部门层面,由各乡镇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共同与各分管领导签订,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7月底至8月初,副县长何卫宏与18个乡镇(街道、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面对面谈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整治、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三是强检查,督促安全工作落实到位。8月6日至14日,县委书记吕志良、县长周卫兵和其他县四套班子领导分别带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慰问高温天气坚持一线工作的干部职工,听取所联系乡镇(街道、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并对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同时,《规定》指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