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新规定

30.12.2014  12:04

  日前,厦门市政府召开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修订草案)》。会上,刘可清市长强调,要切实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在2004年《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新的工伤保险政策,对我市原有的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将近年来实践工作中形成的成熟做法加以制度化,包括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规定特殊行业的参保方式、对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调整以及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事项进行规定,同时还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该规章的修改完善,将为我市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