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厅属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20.03.2016  04:27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人〔2016〕1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厅属单位

职责分工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关于职责分工

1、关于水利标准化管理。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制度标准建设,牵头组织实施全厅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论证、审核和实施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域管理等标准,研究制订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对各类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牵头组织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河道管理总站、省农村水利局、省水文局、省水电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督查市县水利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测站推进实施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核定纳入标准化管理的工程和管理责任主体目录,制订工程管理标准、管理手册编制指南、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考核验收办法,指导编制管理手册,起草地方标准,督促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参加考核验收,有关实施情况送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汇总。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制订信息系统统一技术规范和接入标准,促进省、市、县水利部门及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在统一平台运行。

2、关于组织实施水利改革。政策法规处牵头开展水利改革调研,组织拟订水利改革意见和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属有关单位按照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分类提出改革思路和调研建议,草拟水利改革意见和实施方案,推进改革措施在本领域的落实。

3、关于水域管理。省河道管理总站牵头制订水域管理并监督实施规章制度,组织水域的调查评价,开展水域监测,负责汇总水域变动及占用水域情况;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河道管理总站、省农村水利局分别负责实施水库水域、河道湖泊水域、山塘及灌排渠系水域等管理。

4、关于河口管理。由省河道管理总站牵头,按职责分处室协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河道管理总站负责河口治导线的监督管理,其中涉及拟实施围垦用地的,由省围垦局相应做好监管工作;涉及海塘及沿塘水闸的,由省水库管理总站做好相应监管工作。

5、关于拦河坝(包括橡胶坝)管理。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属有关单位按建设期和建设后,实行分工负责管理。水利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拦河坝(包括橡胶坝)工程,按照新建工程审批程序进行;非水利部门立项的工程,按涉河涉堤项目审批程序,由省河道管理总站负责审批。以上项目审批,统一由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即行政审批中心以浙水许文号发文。建成后,拦河枢纽工程(除水库外)由省河道管理总站负责监督管理;以灌溉功能为主的堰坝,由省农村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6、关于引调水工程管理。水库引调水及供水工程由省水库管理总站负责,河道引调水及供水工程由省河道管理总站负责,灌溉引调水工程由省农村水利局负责。

7、关于泵站、水闸管理。泵闸一体的工程,其管理与堤防、海塘管理职责划分一致;水工建筑物单独为泵站的,由省农村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河道上的水闸由省河道管理总站负责监督管理;海塘上的水闸由省水库管理总站负责监督管理。

8、关于外事管理。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申报并落实各类出国(境)计划,开展组团管理、护照管理和出国政审等工作;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负责接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团组赴我省开展的水利科技交流活动。

9、关于财务统一管理。厅机关、省围垦局、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河道管理总站、省农村水利局、省水电管理中心、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省水情宣传中心的会计和出纳统一由财务审计处管理,并实行集中办公,财务人员不再从事编制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法人代表依然履行财务审计责任人的职责。

10、关于学会协会管理。人事教育处负责厅主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负责省科协主管学会的指导工作;有关处室负责相关协会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省水利学会、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工作分别由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省水电管理中心承担。

二、行政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

行政处室做好规则制定、组织协调及监督实施等行政管理工作。相关事业单位,在行政处室指导下,按职责承担与行政管理相关的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等基础工作,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办公室、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与省水情宣传中心。办公室是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的行政处室;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是组织、指导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的行政处室;省水情宣传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开展水利宣传和水情教育工作。其中:(1)政务公开、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网络咨询的答复;省水情宣传中心具体承担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发布水利公共政策、服务信息。(2)组织主题宣传、法制宣传活动。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指导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法制宣传,负责组织厅机关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水情宣传中心具体承担面向公众的水情教育和水利法制宣传,承担省本级“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的方案策划、具体实施及日常普法宣传工作。

2、规划计划处、政策法规处与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规划计划处是负责水利规划工作的行政处室;政策法规处是负责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的行政处室;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水利发展研究、有关规划编制等工作。其中:(1)规划计划处负责拟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省内大中河流和重要地区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具体承担有关规划编制工作,为水利规划工作提供支撑。(2)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牵头水利改革重大问题的调研;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具体承担水利战略发展研究、政策法规研究、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制度创新研究等工作,为水利政策、法规、改革和制度制定提供支撑。

3、建设处(安全监督处)与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建设处(安全监督处)是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室;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其中:(1)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制度建设;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承担省级监督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全省面上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抽检,负责提出省、市、县三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的项目分级范围,报厅批准后实施。(2)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拟订、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监督;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承担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建设处(安全监督处)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考核,负责相关制度拟定、结果公布等;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协助实施考核工作。(4)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组织厅级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终审;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参与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评定,做好所监项目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平时考核,为评定提供依据。(5)建设处(安全监督处)管理厅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

4、水资源水土保持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与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资源水土保持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是负责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处室;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的技术性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有关工作,做好联系协调、技术指导、跟踪和推进工作进程、工作成果技术把关等工作。其中:(1)省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水资源水土保持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议事协调机构部分人员来自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使其人员稳定、工作稳定。(2)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承担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工作。

5、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其中:(1)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监督指导省防指成员单位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受水利厅委托,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检查指导市、县、乡各级和全省水利系统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2)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受水利厅委托,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队伍建设。(3)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参与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值班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5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