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09.08.2016  17:43

浙科函〔2016〕6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特制定《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1日             

 

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评价办法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科技部门、高新区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二、记分标准

1.《省科技厅简报》采用的信息,标注“省厅(局)采用”,下设“专报”、“简报”、“知识产权专刊”三栏,其中“专报”每条16分,“简报”中单篇采用每条8分,其他每条4分,“知识产权专刊”每条采用16分;

2.通过厅办选报至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信息,标注“两办采用”。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下设“专报”、“要情”、“综合”三栏,其中“专报”每条16分,“要情”和“综合”每条8分;被省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单篇采用每条32分,综合采用每条24分;

3.通过厅办选报至国家科技部并被采用的信息,标注“科技部采用”,下设“网站”、“专刊”两栏,其中“网站”每条8分,“专刊”每条16分;

4.通过厅办选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被采用的信息,标注“国知局采用”,下设“网站”、“专刊”两栏,其中“网站”每条8分,“专刊”每条16分。

(备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纳入宣传工作评价。)

三、加分事项

1.获得厅领导批示的加16分,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加32分,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加60分。

2.为鼓励各市督促指导县(市、区)信息报送工作,把县(市、区)信息采用情况与各市信息绩效挂钩,给予一定的加分,具体加分方法是:该市所辖县市区信息采用总分÷县市区数量。

四、评价办法

1.实行分类评价。即按市、县(市、区)、高新区、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等5类分别评价,按照得分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先进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评比的重要依据。

2.除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外,设立工作进步奖,获奖单位从年度统计得分和排名进步较为明显的单位中择优确定。

3.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按时保质完成约稿任务。凡连续两个月不报送信息的单位,或者2次未按要求完成重要约稿任务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4.省科技(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省科技(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进步奖均以浙江省科技厅的名义进行表彰,并给予获奖单位适当的激励。

五、附则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关于科技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浙科办发〔2006〕26号)、《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浙知发协〔2012〕42号)同时停止执行。

2.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