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

08.06.2016  11:18

浙科党〔2016〕1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纪委、省委、省纪委部署要求,适应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后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机关纪委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通知》(浙委〔2010〕86号),机关纪委协助机关党委抓好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性、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承担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纪委日常工作任务

根据《省直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浙直委发〔2015〕14号),机关纪委按照厅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落实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协助机关党委抓好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事务性工作。

1.协助研究起草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工作分工逐项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并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

2.牵头承办全省科技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会议,组织厅系统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

3.主动了解干部职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季度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重点工作情况,提出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意见及风险防范建议,做好每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分析会的相关工作。

4.协助完善和落实厅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排查分管工作、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研究制订防范措施。

5.协助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厅系统实际,协助机关党委向厅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建议。

6.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整改要求,会同相关处室(或厅属单位)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落实的措施建议,并分解落实责任,督促限期完成报结。

7.接受下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书面报告,对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检查结果向厅党组提交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

8.承办厅党组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

9.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协助机关党委认真抓好党内法规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落实廉政约谈制度。

1.协助机关党委每年部署厅机关各支部和厅属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内法规集中学习,第一时间传达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到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廉政文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

2.积极打造“云端上”、“指尖上”的思想政治建设新模式,依托“浙江创新社区”微平台、厅门户网站“科技党建”频道、网上党校和纸媒阵地,开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等廉政宣传栏目。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廉政谈话、函询制度(暂行)》(浙科党〔2015〕32号),落实廉政谈话制度。配合厅人事处开展任职谈话工作,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组织对其他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根据反腐败和意识形态工作需要,加强厅系统内外的组织协调工作。

1.在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的指导下,承担厅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与纪检组以及厅计财处、办公室、人事处等处室的沟通,协调厅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了解沟通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厅系统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向省直机关纪工委和纪检组的请示汇报工作,每年年底向省直机关纪工委和纪检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1.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政治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厅系统舆论阵地、讲座培训、对外交流,以及党员干部个人言行、自媒体言论、参教信教、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等问题。

在组织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检查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不参加组织生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向纪检组和机关纪委报告重大事项、规避监管等问题;对拟提拔任用、调动、奖惩的处级及以下干部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监督干部(含外来人员)人事管理中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廉政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在评审、监管等权力运行过程中以权谋私,违规兼职兼薪、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违纪违规行为。

在群众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在工作中违规收费、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有失公平,以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问题。

在工作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检查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作风粗暴、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泄密行为等问题。

在生活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检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以及工作时间之外的不当行为。

2.根据厅党组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经初核后问题线索明确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审查。根据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改变处分决定。

3.执行《浙江省直属机关党员及基层组织问责办法(试行)》(浙直委发〔2015〕30号)规定,对违反党内规章规范应受到问责的机关党员和党建工作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所属单位出现严重违纪问题或问题党员较多的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障党员权利,对打击报复监督举报者,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机关纪委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制度机制建设

1.积极发挥机关纪委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机关纪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机关纪委书记列席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涉及机关纪委工作职责的有关会议;厅党组书记每年专题听取机关纪委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2.健全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党风廉政和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填写上报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报表(见附件1);及时向纪检组和机关纪委报告重大事项,凡涉及评审、招标等重要工作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2),凡突发事件等重要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重大事项报告单。年中和年底书面向纪检组和机关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3.健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厅管处级领导干部和厅机关公务员应于每年3月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个人廉政档案》;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丧事可于事后2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报告时须如实填写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报告单(见附件3)。

4.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正风肃纪检查和对处室、厅属单位开展巡查,坚持逢节必查,及时曝光和查处违纪问题,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严肃会议纪律,每季度对厅统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参会情况进行通报;开设机关作风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结合年度基层党组织“两述一评”和党员民主评议开展作风评议工作。

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或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不向纪检组和机关纪委报告重大事项、规避监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参与当年各类评优评先,并按规定予以问责。

6.建立健全机关纪委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机关纪委委员会议,分析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违纪违规苗头;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制订《监督执纪和信访办理工作规程》,落实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违纪案件审理、党纪处分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纪实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二)队伍建设

1.把政治过硬、公道正派、能力较强的同志选拔到机关纪委工作岗位上来;机关纪委委员由厅系统处级干部担任,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发挥作用。

2.实施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到机关纪委轮值制度,每季度轮换,以工代训。

3.加强对厅系统纪检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每年对机关纪委委员和基层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进行集中培训,每半年召开机关纪委全体委员工作研讨会;推动纪检干部与其他岗位干部的轮岗和交流,不断提高厅系统纪检干部工作能力水平。

 

附件:1. 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报表

附件:2. 重大事项报告单

附件:3. 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报告单

                                          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组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