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廉政谈话、函询制度(暂行)》的通知
浙科党〔2015〕3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廉政谈话、函询制度(暂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组
2015年11月13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廉政谈话、函询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加强对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党组、驻厅纪检组要按照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要求,严格履行干部管理职责,带头执行谈话制度。厅人事处和直属机关纪委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函询。
第三条 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类,函询是通过书面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第四条 谈话、函询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认真负责,从严要求、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任职谈话
第五条 任职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晋级的厅管领导干部或调整调任新工作岗位的干部,提出任职要求,加强廉洁从政教育的谈话形式。根据新任职人员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进行任职谈话,可采取单独或集体谈话形式。
第六条 任职谈话内容:
结合任职岗位,提出任职要求,特别是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提出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己,主动接受监督的要求;
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任职和廉洁从政作出表态。
第七条 任职谈话的组织与实施
任职谈话通常在任职、晋级或调任通知下达前进行,也可在任职、晋级或调任通知下达后进行。
(一)新任厅管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通常由厅党组书记、分管厅领导、驻厅纪检组组长组织进行,也可委托驻厅监察室主任、人事处长或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组织进行;
(二)一般干部的晋级谈话,由人事处、所在处室或厅直属机关纪委组织进行。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八条 提醒谈话,是指干部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对其提醒、告诫、劝勉,限期改正缺点、错误,一般采取单独谈话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提醒谈话对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厅党组的决定决议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需要注意问题的;
(四)脱离群众,作风漂浮,不能深入实际解决问题的;
(五)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
(六)反映有生活作风不正情况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十条 提醒谈话内容:
(一)指出干部个人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信访反映等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改正要求;
(二)指出处室或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并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的组织与实施
(一)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谈话由厅党组书记、分管厅领导或驻厅纪检组组长组织进行;
(二)厅机关处室其他干部、厅直属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视情安排分管厅领导、人事处或厅直属机关纪委组织进行。
第四章 函询
第十二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三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可由驻厅监察室或人事处、直属机关纪委提出意见,经厅党组书记、分管厅领导或驻厅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五条 驻厅纪检组根据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可委托函询对象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或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人事处、直属机关纪委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分管厅领导或所在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情况进行核实并背书,将背书后的情况说明反馈给发出函询的机构。
第十八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诫免谈话或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驻厅监察室或人事处、直属机关纪委对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教育、规诫、监管的谈话形式,一般应采取单独谈话方式。
第二十一条 通过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发现党风廉政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和问题,经查可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工作消极,存在严重自由主义表现的;
(二)不能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关系的;
(三)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漂浮,脱离群众,不能很好地履职尽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存在“四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存在选人用人失误失察等情况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纪律松驰、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九)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其他经厅党组认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诫勉谈话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的组织与实施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驻厅纪检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厅党组批准后实施。谈话人的选定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
(一)对厅党组成员和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应由上级党委决定;
(二)对厅管领导干诫勉谈话由厅党组书记、分管厅领导或驻厅纪检组组长组织进行,对一般干部诫勉谈话由人事处、直属机关纪委负责;
(三)诫勉谈话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谈话应作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对涉及其他重要问题,需要被诫勉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整改落实的,被诫勉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谈话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诫勉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诫勉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六条 诫勉期间,本人要按时向驻厅纪检组或人事处书面汇报个人整改情况,驻厅纪检组和人事处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诫勉谈话六个月后,由所在机构(单位)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及解除诫勉建议,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对诫勉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材料等分别存入人事部门工作档案和纪检部门干部廉政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的提醒、警示和预防作用,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注重效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
第二十九条 谈话、函询对象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驻厅纪检组加强对谈话、函询效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按照“谁谈话,谁落实”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涉及诫勉谈话的,驻厅监察室应跟踪督办,并按规定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严守保密纪律,谈话内容不公开,谈话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更不允许将举报信件转交给谈话、诫勉对象本人。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厅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廉政谈话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驻厅纪检组会同人事处、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函询通知书样本
2. 诫勉谈话通知单
3. 诫勉谈话记录
4. 解除诫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