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围绕建设“健康浙江”目标,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制订出台《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各市、县(市、区)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规模和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疗设备,严控规划外公立医院新建以及现有城市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扩张。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
(二)健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开、放管并举的要求,加快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率先在省级公立医院开展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医院内部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分配、经营运行等自主权。各地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三)改革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订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先行探索试点。在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与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医院管理层薪酬不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开展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试点。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按国家规定推进公立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公立医院按考察的方式招聘,程序和结果公开。推动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逐步建立完善院长岗位任职资格制度、选拔任用制度,实施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省编委办、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投入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责任,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和信息化建设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保障公立医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
(六)建立公立医院费用控制机制。研究制订并实施以医保支付谈判和支付方式改革、医疗绩效评价考核、医疗和价格行为监管等为核心的综合费用控制措施,建立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时监测系统,核心费用指标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评价考核重要内容。严格控制公立医院门(急)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确保医院的药品、耗材和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下降,患者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七)开展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考核试点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出台公立医院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等级评审和院长任免、奖惩等挂钩。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公立医院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二、深入实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八)大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大省级医院下沉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完善人才、资金等支持政策,创新合作模式和长效合作机制,支持省、市级医院与地方政府合作办院,或直接投资举办医院,发展医疗联合体和医疗集团,重点推进若干家有产权关系的省级医院县级分院建设。支持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密型医疗技术协作体,积极推进县域远程会诊、影像、检验、心电和消毒供应等共享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在县域内延伸,促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九)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实施“百千万”医学人才下基层工作,全面完成三年(2013—2015年)招聘万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任务,定向培养千名基层卫生人才,推动百名创新医学人才到基层进行学科、学术帮带。积极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到基层实践服务。严格落实城市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规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加快建设分级诊疗制度。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在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县(市、区)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上级医院对经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并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通道。完善预约诊疗工作,提高下级医疗机构优先预约号源比例。2015年,城市医院门(急)诊量占全省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比例下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全省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的比例提升。(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三、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十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以上,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缩小政策报销比与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推进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参与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十二)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患者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加快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推动实现市级统筹。(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参与单位:浙江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十三)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订出台我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和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研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推动试点。全面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牵头单位:浙江保监局,参与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四)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分别达到70%、60%、50%以上。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功能。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制度等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做好衔接。(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保监局)
(十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实行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所有县域内和国家试点城市区域内的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全面推进医保标准智能监管模式,有序引导医疗消费,合理管控医疗费用,有效监督医疗服务行为。(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参与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四、完善药品采购供应和价格形成机制
(十六)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订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形成采购主体竞价交易、医保支付标准挂钩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阳光采购”模式。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七)深化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和规范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引导公立医院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配备和使用比例。结合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分级诊疗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等机制,重点满足基层群众对慢性病、儿科、妇科等用药的需求,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促进群众有序看病、合理就诊、方便配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
(十八)深化医药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开展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探索。做好价格公开和监测预警,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省物价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十九)推动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和品牌发展,支持医药电商有序发展。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完善药事服务,促进群众方便购药、合理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在此基础上,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稳妥探索医药分开,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药店购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十)推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创新。在保证质量和使用可靠性的前提下,引导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鼓励采购使用国产高值医用耗材。(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
五、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二十一)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进一步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以及参与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分级诊疗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选择若干市、县(市)开展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加大项目推介力度,推动引进一批上规模、上层次的社会办医项目。努力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并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二十二)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PPP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卫生,发展健康服务业。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县(市、区)在办好1—2家规划明确的县级公立医院的基础上,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加强有形和无形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二十三)完善社会办医行业管理。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社会办医行业监管制度。将社会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坚持鼓励、引导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局)
六、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二十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切实抓好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十五)推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首诊制度。制订出台我省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签约服务,促进社区居民基层首诊。优先满足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居民的签约需求。结合基层首诊和签约服务,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
(二十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总结推广金华等地试点经验,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搞活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强化绩效考核。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财政投入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的补偿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十七)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合理调整服务项目。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坚持专项补助、专款专用,开展购买服务管理试点。扎实做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完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推进医防整合服务新模式。(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
七、加强“智慧医疗”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研究制订“十三五”全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完善省市县三级平台建设,加快全员人口库、电子健康档案库和电子病历库的融合,率先实现省级医院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二十九)加快传统就医流程信息化再造。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和银医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第三方、互联网终端、移动终端、自助机等挂号、支付、检查结果推送、查询和药物配送,打造院内“一站式”服务,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三十)提升信息化服务应用水平。总结推广“智慧医疗”建设试点经验,支持并规范互联网医疗、E健康发展。开发建设和完善分级诊疗和社区优先预约、传统就医流程再造、责任医生签约服务,以及远程会诊、影像、检验、心电和病理等共享中心信息化支持系统,与相应信息平台对接,并实现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协同应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八、加强医改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三十一)加强医改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办医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将重点突破改革任务纳入政府和部门考核内容。落实各级医改办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和完善深化医改的组织推进机制。(省编委办、省医改办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三十二)加大医改推进力度。认真总结评估“十二五”期间医改工作,研究制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强化医改智库建设,建立医改重大政策咨询委员会,完善医改政策评价、工作督导和效果监测机制,提高医改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牵头单位:省医改办,参与单位: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确保全年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9个重点突破改革项目(见附件)作为2015年深化医改的重中之重,以此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各项医改工作。
附件:2015年深化医改重点突破改革项目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