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卡商家人去楼空 消费者起诉获退款
31.07.2015 15:41
本文来源: 工商局
陈小姐诉称,在2012年2月中旬,她曾在被告商务酒店公司下属的一家商务酒店公司办理了一张美容消费卡,支付了3万元。同年12月末,她又在被告商务酒店公司办理了美容消费卡一张,支付了7万元,商家给她的消费额度为21万元。
2014年1月底,陈小姐再次在该商务酒店公司办理美容消费卡一张,在支付了4960元后,该商务酒店公司把她前两张卡的余额合并至新卡内,陈小姐为此获得消费额度22万元。会员卡背面显示该卡的最终解释权归酒店管理公司。
同年8月底,陈小姐最后一次消费后,卡内余额尚有16万余元。当年10月8日,商务酒店公司对外张贴公告称:“因经营模式发生调整,暂停营业,于同年11月30日重新开张营业。”但如此公告只是一枚烟幕弹,该原址早已人去楼空。
今年1月底,陈小姐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返还未消费金额比例款项5381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小姐在该商务酒店公司办理会员卡后,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陈小姐可按约定的消费额度获得服务。现商务酒店公司因经营等问题停止营业,则应退回美容消费卡内的余额资金。根据该美容消费卡上约定,酒店管理公司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应与下属商务酒店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工商局
31.07.2015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