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27.11.2014 15:14
本文来源: 浙江省卫生
本报讯 (记者 孔令敏 )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
《意见》提出,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各地要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意见》要求,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本文来源: 浙江省卫生
27.11.201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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