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一月内辞退

22.10.2014  19:10

  通讯员唐学基 今年2月28日,李雍入职迪凡贸易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月薪2900元,5月23日公司要求同期入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与他们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间过长,便和公司人事魏经理交涉,希望公司不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也不签订劳动合同。魏经理没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他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期限届满后,小李仍不愿签订,逐于5月31日被公司辞退。小李认为公司解雇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逐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依法对迪凡公司进行调查,查看公司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台账、公司会议纪要、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等相关材料,并对劳资相关人员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小李投诉内容属实。
  于是,监察员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又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尽管是小李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确实存在超过一个月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迪凡公司支付小李四、五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