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2014〕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同时,为深入推动全省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深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治理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作为我省近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要求,明确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在着力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隐患的同时,严格按照《浙江省安委会关于全省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安委〔2014〕16号)和《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4〕3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统筹兼顾,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深化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推动各项重点工作措施的落实,以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范围和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将企业使用的建筑、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作为治理重点之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
二、进一步明确时间步骤和治理任务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为攻坚整治阶段,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从2014年4月初至2015年底为巩固提升阶段,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完成体系建设任务,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专项治理的具体任务是:
(一)全面动员部署。2014年12月1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体系建设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领导组织、任务分工、工作职责、时间进度等具体要求。36个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县(市、区)要把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与本次专项治理做好衔接。2014年12月15日前,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组织发动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全面部署开展治理工作。2015年1月3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将专项治理情况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自查自纠。2014年12月10日前,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社会公告,要求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专项治理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2014年12月15日前,乡镇(街道)督促、指导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启动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和自查自改承诺书,确保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并建立档案资料备查。2015年1月20日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的,一并抄报主管部门。
(三)开展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2014年12月31日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岗位消防流程、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基本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操作消防设施、会扑救初起火灾。乡镇(街道)要组织基层网格员开展全员消防安全业务培训,重点提高网格员的社会单位检查率、火灾隐患发现率和督改率,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
(四)组织划片排查。2014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2015年1月15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按分工划分管理网格,进行网格化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排查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建立台帐。每检查一家单位,都要制发《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并督促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乡镇(街道)要向县(市、区)政府及专项治理办公室梳理上报《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单位花名册》,市、县(市、区)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上一级政府及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依法集中整治。2015年1月31日前,乡镇(街道)要将排查发现的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函告或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多部门的火灾隐患,由乡镇(街道)组织,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2015年春节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对建筑性质合法、但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坚决进行处罚、关停。2015年3月31日前,各地政府及“三改一拆”办公室要依法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对建筑性质不合法、且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各地政府及“三改一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依法予以拆除或关停。2015年5月31日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对建筑性质不合法、但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及时处理。2015年上半年,省政府将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及时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一级政府要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的,省安委会将提请国务院安委会予以督办。
(六)落实监管责任。2014年12月31日前,乡镇(街道)要与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各类“个、小、微”主体逐一签订责任书。2015年1月31日前,各地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2015年春节前,市、县(市、区)政府要在专项治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基层网格划分、网格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考评奖惩办法,并建立专档。2015年6月30日前,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上级政府报备。
(七)逐级检查验收。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实地抽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2015年11月3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验收。2015年12月31日前,省安委会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并将检查验收情况纳入省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树优挂钩。对检查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会成立由毛光烈副省长为组长,省安监局华宣奎局长、省公安消防总队王新建政委为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与全省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强工作统筹,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落实部门职责。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及消防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09〕8号)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应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
各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其余治理的相关材料,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另行下发。2015年3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将阶段小结和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宇;联系电话:0571-85863579、传真:85863651)。
附件: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