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水库海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管〔2016〕3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库海塘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启动之年。水库海塘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水库海塘安全运行任务重、责任大。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水库海塘安全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库海塘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等水库海塘安全管理责任制,逐库逐塘检查落实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工程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职责。加强对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深入开展水库海塘安全检查 各地要切实做好水库海塘工程日常巡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和汛前检查等工作。汛前,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水库和海塘及沿塘水闸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责任制是否落实;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工程控制运计划、安全应急预案、放水预警方案有否编制,编制的预案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并严格;工程度汛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三、及时组织开展水库海塘安全鉴定 各地要根据有关水库大坝、海塘安全鉴定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为二类、三类坝(塘)的水库、海塘,要组织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海塘大修(局部加固)或除险加固计划,尽早开展前期工作,按规定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限期加固。列入2016年安全鉴定计划的水库海塘,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检查安全鉴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如期完成130座水库、25公里海塘的安全鉴定计划任务。 四、继续抓好病险水库海塘除险加固 各地要对照“五水共治”的“千塘加固”、“六江固堤”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节点控制,倒排工期,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2016年如期完成10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15公里海塘配套加固任务,并加快历年除险加固项目扫尾工作,并抓紧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要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后安全运行管理特别是初期蓄水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五、严格水库和沿塘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执行 各地要加强水库和沿塘水闸控制运用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严禁水库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和水库、水闸擅自放水。在预报有暴雨时,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做好预泄预排工作,腾出防洪库容,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并充分发挥防洪减灾作用。严禁病险水库高水位运行,险库空库迎汛,病库限制蓄水运行,除险加固水库必须经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着力推进水库海塘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精神,认真做好水库海塘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抓紧制定辖区内除国电系统外的国有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计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督促大型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积极推进国有中小型水库和海塘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七、加强非水利系统管理水库海塘安全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水利部门管理水库海塘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非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海塘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函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进行督办。对于军属水库,各地要按照省防指《关于军属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浙防指〔2013〕9号)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和指导,并对该《意见》落实情况于3月底前报我厅水库总站。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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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司法厅、住建厅、国土厅、农业厅、国资委、林业厅、旅游局、电力公司,东海舰队后勤部。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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