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通知

24.12.2016  11:04

 

ZJSP18-2016-0019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6〕3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

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通过扎实推进“五水共治”水利建设,大量水利工程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大大增强了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和水利防灾减灾能力。但检查发现,部分工程从基本建成投入使用到完成竣工验收正式投入运行时间跨度较长,有的长达数年时间,出现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为加强在建已投入使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实现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一)认真梳理,摸清在建已投入使用工程的情况

竣工验收是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水利工程发挥效益的必要条件,是工程项目由建设阶段转向运行管理的重要标志。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目前,部分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不够重视,未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不及时申报竣工验收。对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摸清本地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制订好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需竣工验收的项目及验收计划上报当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项目及验收计划汇总,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省级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上报我厅,并将市、县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验收项目及计划上报我厅备案(见附表1~2)。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竣工验收年活动

2017年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年活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竣工验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人负责,督促项目法人立即行动起来开展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在建已投入运行多年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本着“严格程序、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竣工验收。为及时掌握各地工程竣工验收进展情况,建立月报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全市水利工程验收准备及完成情况上报我厅(见附表3),我厅将对各地竣工验收完成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三)加强指导,切实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服务

竣工验收前需要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涉及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审计、档案、消防、移民和政策处理等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量大,因而需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领导的汇报和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我厅将组织由各业务处室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深入工程现场,开展竣工验收指导、服务工作;各地要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千人万项”蹲点指导服务重要内容,专家要结合工程实际,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对验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服务指导;对水利工程多、验收任务重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解决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衔接和沟通,争取支持。

二、加强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一)落实责任,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按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水利工程建设期间的运行管理职责。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于主体工程已完工三年及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二)明确任务,推进在建已投入使用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计划,明确标准化创建内容,制定好标准化创建完成时间,切实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督促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标准化创建和验收工作。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河道管理总站、省农村水利局、省水文局、省水电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督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测站推进实施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落实资金,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和安全高效运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对接,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经费长效、足额到位。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一)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定、规程,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报竣工验收,做到“完成一项、投产一项,成熟一项、验收一项”。对不积极组织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竣工验收的,我厅将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减少或暂停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二)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与标准化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管理”,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把标准化管理作为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

(三)对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我厅将开展专项稽察,检查工程投入使用后运行管理单位是否明确、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清晰、事权是否明确、经费是否保障、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以及竣工验收准备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情况、工程运行安全情况等内容。

 

附表:1.省级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验收计划表

          2.市、县(市、区)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验收计划表

                  3.市、县(市、区)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情况月报表

 

      附件:浙水建〔2016〕34号附件1-3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16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