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01.06.2016 12:01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深刻领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青海省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这就要求全省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加快构建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调监管、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服务发展的务实举措。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放管结合力度,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权于企业,放权于市场,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用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举措服务发展大局。推动实现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直接干预经济、配置资源,转向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由政府单一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以更有力地“管”,促进更有效地“放”,最大限度地释放创业创新活力,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商事制度改革以来,青海省市场主体数量年增长10%以上,平均每天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100户,特别是一些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给市场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如果监管跟不上,就会产生市场秩序风险,从而严重制约诚实守信经营者和新的市场主体发展。新的经济业态需要鼓励,但鼓励创新、维护发展不能没有规则、没有规范,必须坚持“宽进”“严管”相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才能确保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全面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
着力推进信息共享。《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青海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都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构建新型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研究制定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技术标准,完善双向告知和数据对比机制,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建立部门监管责任清单,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积极推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保持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推动监管机制创新。要强化信用监管,扎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健全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工作机制。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切实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失信主体实施有效限制或禁入,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出现区域性市场安全风险。要大力推广和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要强化共同监管,认真践行社会共治理念,督促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作用,共同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做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青海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准确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
明确工作责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推动《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各部门要做好平台建设保障、网络支持、人员培训和配备等相关工作,为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创造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凝心聚力履行监管职责。
优化服务质量。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市场消费新变化和群众生活新需求,真正做到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实现市场监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双提升。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简化办事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实现一站式服务,切实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要创新工作载体,尽可能多的通过网络办理有关事项,对不能上网的群众推行代办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尽量让群众少跑腿。要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好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重要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1.06.2016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