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6〕23 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有关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领域各类信访投诉请求实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打造“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针对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对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意义重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 “法治国土”建设,把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坚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这项任务,切实增强依法办信治访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优先贯彻信访投诉请求“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实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前提是处理机关对信访投诉事项具备法定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落实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信访投诉请求的发生地和管辖机关,该由哪级负责就由哪级处理,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充分发挥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的主体作用。上级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构收到信访投诉请求后,经甄别属于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照规定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投诉请求人。
三、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
对属于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信访投诉请求,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构要认真审查群众提出的请求事项的具体内容,区分不同类型依法依规处理。对涉诉涉法事项,要严格与信访分离,不得作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责的事项,要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引导群众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协调、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申诉仲裁、行政处罚、纪检监察、信息公开、技术鉴定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必选项,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确实不能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四、健全完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工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和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构与业务办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属于行政复议的,由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构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事项对应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属于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由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构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属于应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协调、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申诉仲裁、行政处罚、纪检监察、信息公开、技术鉴定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由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办理机构对照分类处理清单,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交由本级机关内设相关单位办理。各责任单位要依法履职,根据投诉请求的具体内容,及时答复办理情况。
五、及时制定公布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除杭州、宁波外,各市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应当一致。各市公布的清单要及时报送省厅备案。省厅将对照清单对受理的各地信访投诉请求事项予以准确分类、有效处理。县级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参照所在市清单内容执行。
六、加强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行动,及时组织开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学习培训,切实抓好工作落实。针对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行为习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不断强化法律在群众心目的地位和权威;要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流程图等多种形式、多种方法,主动宣传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法律规定、法定效力等,让群众明白“该找谁、怎么找”,帮助群众有效解决问题,切实为群众服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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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