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

10.05.2017  13:47
      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办法》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为该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主管部门,各级档案馆、图书馆为该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

        《办法》对保障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开展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所需经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该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所辖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办法》对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与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开辟相对独立区域,省级、市级、县级馆的查阅场所要分别满足30人、20人、10人以上集中查阅;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整理与保管制度,明确接收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要建立完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制度,明确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要求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等服务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查阅服务。

        《办法》还规定,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原文查阅不收取任何费用,复制信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省档案局、省文化厅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相关业务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