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实践,我厅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5年1月30日前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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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
2014年1月19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实践,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或结题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2. 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 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 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5. 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
第七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一般科研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内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一般科研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管理归口,委托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行内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行内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省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一般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抽取确定。控制同一专家参加省级项目验收的频次。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行内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按《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支付凭证必须由验收专家签名。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组织验收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项目验收申请书;
2. 项目合同(任务)书;
3.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以及科技报告收录证明。
4. 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
5.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6.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科技报告收录证明可通过浙江省科技报告呈交系统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后,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照合同(任务)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合同(任务)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验收组除依据合同(任务)书提出验收结论外,还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核定该项目研发投入总费用,出具项目决算审核报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 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
3. 项目实施中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任务)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 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五条第2、3、4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省科技厅可商请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结题的分期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同意结题的事后补助项目,企业确有研发投入且专账核算的,验收组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项目研发投入,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高等学校以学院为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告知和回执制度。验收告知和回执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验收组织部门验收组织程序是否合规进行监督,组织验收行政人员有无领取专家咨询费给予证明。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名单于组织验收或同意结题后10日内在浙江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实名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省科技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验收合格、基本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凭项目验收回执和科技报告收录证明复印件,办理验收证书手续。公示无异议同意结题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审计并收回结余资金后,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要加强对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科技项目验收的指导,视情对其中部分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省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验收不合格、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验收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取消其申请省级及以上财政资助科技项目或参与管理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立项获得财政经费资助并签订合同(任务)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我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