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06.01.2016  19:08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苏吉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苏吉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5年10月16日晚上,苏吉存在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清宸公寓保安室门口与同事李江涛因口角引起纠纷,后苏吉存用手在李江涛脸面部打了一巴掌。苏吉存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但其对李江涛殴打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苏吉存的陈述和申辩、李江涛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苏吉存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拱宸桥派出所

                                                        2016年1月4日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温州路33号。

办案民警:李明、栾俊杰。联系电话:8828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