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前公告告知

02.04.2015  13:04

被告知人:柳亚琴,女,居民身份证号码: 50023319940920****

经我局调查,你于 2015 1 12 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 73 号雅尚宾馆 8220 房间内与姜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用自制水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并于当日 15 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 73 号雅尚宾馆 8220 房间内抓获归案,同时房间内查获自制水壶一只。经现场检测,你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因你对吸食毒品行为拒不供述,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实验室检测,检验意见为在你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表明你曾吸食过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另查明,你曾于 2014 12 25 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拾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你因涉嫌吸毒,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 ) 项: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第十七条第一款: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可向本局长庆派出所提出申辩和陈述,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