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杭州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东坞山银铅锌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回执
02.07.2015 06:0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杭州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东坞山银铅锌矿采矿权(许可证号:C3300002010044210063440)抵押备案申请收悉,所附资料符合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自备案之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
二、在抵押期内,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三、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
四、抵押期内,采矿权人如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由此引起的抵押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五、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提供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不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引起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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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5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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