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结论 该如何正确维权?
案情简介
河南甲公司职工曾某在2013年6月25日发生工伤事故。经单位申请,在2013年9月3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23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5级。原本曾某以为,既然劳动部门已作出了工伤认定,也评定了伤残鉴定级别,单位应该会依法支付工伤赔偿款。但从鉴定结论作出后,曾某多次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一直未予以解决,曾某不得不花近2年的时间提起仲裁申请,走法律途径。
2014年7月2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该公司支付曾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5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36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647元,合计210603元。同时,裁决该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曾某办理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称,仲裁裁决书对伤残就业补助金所根据的基数是错误的,曾某受伤住院期间,公司除结清全部医疗费外,另给3万元应抵作停工留薪期工资;再者,公司未收到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曾的伤残鉴定,请求法院依法对裁决书错误的赔偿数额纠正,并依法对曾某伤残重新鉴定。
曾某收到裁决书后也不服,将公司告到法院,认为该裁决计算标准低,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249722元,并交纳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付款。法院对两案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曾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单位具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曾某公司要求对曾某的工伤级别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公司不是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且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因此,公司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请。
律师分析
虽然法院驳回了单位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驳回了单位的所有诉请。但实际上,单位如果确实没有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可以通过下述方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司在诉讼过程前或诉讼中,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单位的重新鉴定申请后,单位可以凭重新鉴定申请受理单,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后,法院可恢复审理,根据重新鉴定的结论,依法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如果员工的鉴定级别降低,公司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也会降低。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