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定位为保障基础

26.11.2014  11:47

省人大常委会再审议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养老涉及千家万户,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浙江的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浙江极其重视。昨天,浙江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这一次摆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桌上的《条例(草案)》已经是二审稿了,相对于以往更为详尽。

明确社会养老服务 包括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

浙江的养老体系一直是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此前,笼统地称为社会养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说,在调研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及有的地方提出,社会养老的界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所以,此次的《条例(草案)》对社会养老服务做出了明确,即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其中,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比如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属于居家养老服务类。

机构养老服务,指的是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像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位于城东的爱康温馨家园等都属于此。不过,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和爱康温馨家园性质不同。前者为政府主导,公办机构;后者为民营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 定位应当为保障基础

此前的调研程中,不少省人大代表发现,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在入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的情况比较普遍,不少确有需要的老人还在院外排队,因此提出,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保障基础。在这次的二审稿中,就规定了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驻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收住。

如果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或者是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侮辱、伤害、恐吓、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丛杨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