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二手奔驰车的损失吗?

22.11.2015  09:56

案例

2014年7月,天津人王某从杭州的万某处购买了一辆2手奔驰车,该车已行驶4年。2014年8月28日,王某的朋友李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投保该车,由于投保时,该车尚未在天津上车牌,保单上仅写了车架号、发动机等号。承保的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乘客)。2015年8月,李某突然向天津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合计15万元,理由是2014年9月1日,天津某区降大到暴雨,导致车辆被水淹损坏。李某要求赔偿的损失具体项目如下:车损、施救费、拆解费、评估费。那么,李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李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1、投保单一份:投保人是李某。2、王某的车辆行驶证一份(注:原告李某只提供了王某的车辆行驶证,而王某本人没有驾驶证);3、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损失评估,委托人是车主王某,评估时点是2014年9月12日,评估车辆事故概况是根据委托方车主王某提供的信息,2015年9月1日该车在天津某城区被雨水浸泡。评估结果是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即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2万左右)。4、从法院调取的另案当事人的气象资料:证明在天津某区2015年9月1日,该区的气象站03-05时(3小时)降雨量为54.4mm,达到大暴雨级别。5、鉴定费发票一张;6、事故清障车施救费发票一张(未注明车主姓名和被施救车辆的车号,同时发票的出具时间是2015年10月14日)。

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根据当庭原告的自认,原告李某没有驾驶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了原告李某不是车辆的所有者,原告和车主仅仅是朋友关系。因此,原告李某对投保的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单无效。2、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车主王某的行驶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承认自己没有驾照,更说明了原告无权参保,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更无权向法院起诉。3、由于没有参保单位的确认,因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损失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的关联性都提出了异议。并且,原告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而鉴定机构仅仅凭原告自述的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1日,且评估的时间又是2014年9月12日,则评估结论更是不真实、不合法的。4、对气象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在2014年9月1日,03-05时间点在天津某区降暴雨。该证据,与原告的诉请,没有关联性。5、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理由除上述陈述外,还有就是该鉴定费发票的委托人是车主王某,不是原告李某,而发票却手写涂改为本案的原告。6、对事故清障车施救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施救费发票开具时间,2015年10月14日,不是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日2014年9月1日,且发票上也没有注明是对该车的施救。

律师的意见

一、原告李某无权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原告李某没有驾驶证,也不是车主,和车主王某也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李某和被投保车辆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李某无权投保,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无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退一步而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之一就是,车辆驾驶人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能理赔。

二、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2014年9月1日,何时遭受暴雨,保险公司无需理赔。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内容,被保险人在理赔时,需要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的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等。所以,原告没有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和事故证明,该事件是虚假的,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三、原告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确认,单方面委托的鉴定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不真实、不合法和本案无关联性。

四、原告提出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没有实际产生修理费用,即没有修理费发票,也没有实际修理的费用清单,原告仅仅凭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是没有任何依据。且原告提出的损失项目,如拆解费等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从事故投保时间到原告自述的事故发生时间,只间隔3日,不能排除有骗取保险的可能。

法律小知识

1、发生事故时,需要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同时,也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车主对损失的评估,不可以自己单方面委托鉴定公司评估,必须经过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确认的评估,才可以在理赔时没有争议。

3、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慎重阅读免责条款,签字确认。一旦签订了免责条款,发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部分的事宜,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