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加强对500余家金融企业档案监管

10.02.2017  21:34
      为规范全省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近日,山东省档案局与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多家金融主管部门联合转发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500余家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监管工作。省档案局与各金融主管部门均对宣传贯彻《规定》高度重视,相关职能处室认真研读《规定》,形成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并及时转发至各市档案局、金融主管部门、有关金融企业及组织执行。

        转发文件中提出4项具体落实措施。一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文件要求,各市档案局联合有关部门尽快将《规定》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金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金融企业,并及时组织本地区金融企业学习《规定》;各金融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对照有关条款查找差距,制定详细的改进措施和方案。二是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文件提出,各金融企业、组织要将重点放在理顺业务档案管理体制机制上,及时将未集中管理的业务档案尽快集中管理;明确由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真实、完整、有效。三是确保业务档案安全。文件强调,各金融企业、组织要按照国家档案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移交。同时,还对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重要业务档案异质异地备份、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省档案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提出3个重点。加强联动,抓好培训工作,省档案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举办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培训班,对各市档案局、金融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以点带面,抓好试点工作,省档案局将选择业务档案工作具有特色的金融企业、组织作为试点,充分发挥试点的带动作用,引导金融企业、组织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档案工作体系;突出重点,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省档案局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纳入2017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重点,适时联合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部门对部分金融企业、组织的业务档案进行执法检查,以推动金融业务档案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