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容积9万m3以上山塘信息清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农〔2016〕20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容积9万m 3 以上 山塘信息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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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山塘已成为农村防汛保安所关注的重点对象,有关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但部分山塘的坝高、容积等重要指标是由估计得出,存在信息不准确问题。经研究,将分阶段对山塘有关信息进行全面清查。现将容积9万m 3 以上山塘(名单详见附件1)信息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要求 1.水位、高程等一律采用黄海高程表示,精确至0.01m。 2.山塘位置采用大坝坝顶中心点的坐标,以经纬度表示,精确至0.00001度。 3.坝高是指坝顶至建基面的高差。可以用坝顶高程与背水坡脚高程之差代替。 4.设计洪水位确定:(1)坝高15 m以上的重现期为20年;(2)坝高不足15 m,下游地面坡度3度(1/20)以上的重现期为20年;(3)坝高不足15 m,下游地面坡度不足3度(1/20)的重现期为10年。实际水位选取已超过该标准的,维持目前的水位不变。 5.校核洪水位确定:(1)坝高15 m以上的土石坝重现期为200年,混凝土坝、砌石坝重现期100年;(2)坝高不足15 m,下游地面坡度3度(1/20)以上的土石坝重现期200年,混凝土坝、砌石坝重现期100年;(3)坝高不足15 m,下游地面坡度不足3度(1/20)的重现期为50~20年。实际水位选取已超过该标准的,维持目前的水位不变。 6.山塘容积应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确定:(1)通过1:2000地形图求算;(2)与坝轴线平行布置,每隔30m进行断面测量,每个断面以坝轴线中心垂线为起点向两侧每隔15m测一个点位,再进行求算。结果精确至0.01 m 3 。 7.集雨面积应通过1:10000地形图量算,精确至0.01km 2 。 8.山塘类别是指屋顶山塘、屋顶及饮用水水源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一般山塘四种。 9.影响区域是指山塘失事后对下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村庄及涉及的面积,可以按失事后直接受到水流冲击或30分钟内水深达到0.5m的范围分析考虑。 10.影响区域内有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工业区等人员密集的房屋即界定为屋顶山塘。仅有少量一般不住人的生产和管理用房不界定为屋顶山塘。屋顶山塘应填写影响人口,即影响区域内的常住人员数量。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所有权人是村经济合作社。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是村民委员会。 12.主管单位是指山塘所有权人的直接上级单位。所有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主管单位为山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特别说明 1.以下三种情况不列入山塘清查对象: (1)水电站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 (2)河道上的拦水坝(堰坝、橡皮坝、翻板坝、闸坝等); (3)坝高不足2.5m。 2.附件1所列清查对象有以上三种情况的,请予以剔除。所列清查对象如有遗漏,请自行补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增加清查对象。 3.各地现有资料满足本次清查要求的,可以直接引用上报,但需要说明资料来源及可靠性。 4.清查后核实的总容积(对应于校核洪水位)达到10万m 3 的,要提出后续管理的意见。列入水库管理或者降等处理(降低正常蓄水位以减少容积)。 三、提交成果 各有关县(市、区)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山塘清查结果报送至省农水局,并同时发送电子版。 1.清查成果报告。包括清查结果、存在问题、下一步清查的建议等内容。 2.各县(市、区)容积9万m 3 以上山塘基础信息清查汇总表(附件3)。 3.每座山塘工程特性表(附件4)。 四、保障措施 1.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每个清查对象不被遗漏。 2.确定一位领导负责清查工作,并明确具体从事清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清查任务重的地方宜确定从事清查工作的专门人员。并在2017年1月15日前将山塘信息清查人员名单(附件2)报送至省农水局。 3.落实必要的清查工作经费。坝高、容积等重要指标需要通过测量等手段获得,应安排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4.请各设区市水利局积极做好山塘清查的指导、督促检查。清查对象位于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由设区市水利局组织完成清查任务。 五、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麻勇进 联系电话:0571-87826703
附件:1.全省容积9万m 3 以上山塘清单 2. 县(市、区)山塘信息清查人员名单 3. 县(市、区)容积9万m 3 以上山塘基础信息清查汇总表 4. 县(市、区) 山塘工程特性表(登录浙江省农村水利信息管理平台山塘信息报送模块中的山塘清查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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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