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换姓假冒他人身份 男子越狱十四年终落网
中新浙江网9月2日电(记者谢盼盼 通讯员毛林飞 潘睿)越狱十四年,期间假冒他人身份获刑三起,浙江台州三门县人民法院对2007年审结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于8月2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之前因逃狱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将床单扭成绳索逃离监舍 逃狱后改换姓冒用工友身份
温某,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民出身,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2000年3月15日,温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0年7月6日凌晨,温某在监狱服刑时用床单扭成绳索,从监舍厕所内逃离。从监狱逃出后,温某在云南一县城打工。打工期间,温某与当地人饶某同住一旅馆房间,他无意中看到饶某的身份证,发现其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自己较为形似,就打起了在外冒用饶某身份的主意,于是拿纸笔记下饶某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后温某来到浙江沿海一带,冒用饶某身份办理了暂住证,一直以饶某的身份生活。
冒用他人身份再次作案三起 因被通缉真实身份水落石出
2006年11月,“饶某”先后收购6辆杨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6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16元。案发后,因饶某户籍上没有照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未查出温某真实身份。2007年1月,三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3416元,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外,“饶某”还因盗窃两次被判刑。
2014年8月17日,“饶某”因再次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上网,公安机关抓获饶某后,饶某称从未到过浙江,才发现可疑,经查证,饶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温某的真实身份才水落石出。
冒名致原审认定事实有误 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发现新的证据后,法院认为,根据新的证据,原审被告人“饶某”系温某冒充,且有前罪刑罚未执行完毕,原判决存在错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月20日,三门法院对该再审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温某在原审中为隐瞒犯罪前科和逃狱事实而假冒他人姓名致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误,温某冒用饶某的身份,该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温某已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脱逃罪、盗窃罪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