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司法局联合人民法院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12.08.2015  18:43
              近日,椒江区司法局联合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通知》,对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范围、办理流程、部门协作、相关要求以及规范性文书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申诉案件法律援助范围。申诉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包括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事项范围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区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在受理上述再审案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是细化申诉案件法律援助流程。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区人民法院。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后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区人民法院。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区人民法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援助律师在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并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代理申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法律援助律师审查后,如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向申诉人释明;如认为原裁判结论并无不妥,但存在一定瑕疵,可向申诉人释明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经申诉人同意并承诺息诉罢访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对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诉案件,适宜和解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协助区人民法院做好和解工作。
              三是建立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区人民法院申监庭(立案庭)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负责申诉案件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区法院、区司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交流沟通,数据共享,就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诉案件处理、审理情况,以及处理、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就如何完善申诉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申诉案件的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