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存缺陷 生产者得赔偿

16.03.2015  12:21
电动车自燃引发小区火灾   2014年2月20日,桐乡某小区内发生火灾事故,导致租住在二楼的张某受伤。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另一租户杨某停放在一楼的电动车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2014年5月27日,张某诉至桐乡法院,要求电动车主杨某、电动车销售商郑某及无锡某电动车厂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杨某及郑某均辩称,火灾是因电动车质量原因引起,自己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而无锡某电动车厂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5年3月10日,桐乡法院经审理,判决无锡某电动车厂赔偿张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要认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关键在于明确火灾发生的原因。根据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火灾系因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产生的,据此,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动车电气故障系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所致,车主杨某及销售商郑某均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无锡某电动车厂作为电动车的生产者,应对生产导致的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