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 如何规制分享经济?
近年来,以滴滴出行、Uber、Airbnb、回家吃饭等为代表的新兴商业模式,改变了传统产业格局、提升闲置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推动开创了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被人们概括为“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也称“共享经济”。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大仲马(法)在《三个火枪手》的这句话可谓点出了分享经济的真谛。从概念上来讲,“分享经济”是指将私人闲置的物品使用权、知识技能、时间和劳力有偿地与他人进行共享,进而获得一定报酬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以闲置资源换取经济收益。
分享经济的特点
综合而言,分享经济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三个英文单词:Platform、People和Profit。
第一是平台化。传统的商业模式是链条式,在劳动者和消费者都严重依赖于高度组织化的商业组织,在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分享经济平台的出现,极大地颠覆了传统的链条式商业模式,如滴滴出行,它将司机与乘客都纳入到一个平台之内,让供给与需求有效地进行对接和配置,省去了以前诸多中间环节,降低出行的交易成本。同时,平台化意味着轻资产,少雇员,是对传统商业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劳动者—商业组织—顾客”的传统商业模式将逐渐被“劳动者—平台—顾客”的共享模式所取代。
第二是重新发现人的价值。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劳动者必须与某个商业组织建立人身依附性较强的雇佣关系,以商业组织的名义向顾客提供单一且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劳动者个人的能力与才华都被商业组织所掩盖。在分享经济的模式下,人的价值重新得到重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只保持松散的联系:自行安排劳动时间、可以同时接入多个平台、不再受到严格的制度束缚。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是以个人的品牌、信誉提供个性化、非标准的服务,商业机构的“名牌效应”不再具有效力,消费者更看重的是建立在用户点评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信誉。
第三是以营利为目的。部分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于分享经济存在误解,认为分享经济都应当是非营利的,我们可以把此类分享经济称为“公益性的分享经济”,如拼车和顺风车。但更常见的分享经济应当以营利为目的。共享经济的本质在经济上是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从法学角度看,是使用权的临时有偿让渡。只有每一个共享经济的参与者都得到合理的回报,才能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5年9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开幕式特别致辞中指出,目前全球分享经济呈快速发展态势,通过分享、协作方式搞创业创新,门槛更低,成本更小,速度更快。可以说,在拉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分享经济显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首先是整合闲置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以“互联网+餐饮”的典型代表“回家吃饭”为例,它致力于打造“家庭厨房共享平台”,凡是有空闲时间、热爱烹饪且乐于分享的人,都可以免费在平台上开个家庭厨房;而没时间做饭又喜欢私厨的人,则可以通过平台预订附近的美食。这种家厨共享模式,将众多“家庭厨师”聚集在互联网平台上,家厨并不需要增加多少新的社会资源,在为家庭做饭的同时,只需要根据订户需求多做几份即可,所谓“加双筷子、回家吃饭”,比较典型地描述了这种模式地特点。
其次是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以估值已经达到200亿美元,被戏称为“世界第五大酒店集团”的Airbnb为例,Airbnb提供的住宿虽然廉价,但从来不追求标准化。用户可以在Airbnb上享受到诸多个性化、本地化和充满人情味的产品和服务。此外,Airbnb提供的不仅仅是住宿,还是一整套本地旅游化的解决方案,让房客能够享受到真正的本地化独特娱乐和游玩体验。
再则是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从传统社会到城市陌生人社会之后,人们时常感叹,自己生活在一个陌生人包围的孤岛之上,周围充斥着人性冷漠和麻木不仁,早已不见乡土中国中的邻里相闻、互帮互助。但是,分享经济正在改变我们的行为方式,重建人与人之间久违的信任。有了滴滴出行,我们可以放心地坐进之前被称之为“黑车”的私家车;有了Airbnb,我们可以在自己的家中热情欢迎从未谋面的远行客人;有了“回家吃饭”,我们又找回了邻里互相守望那份温情,封闭的家庭厨房变为“邻里食堂”——“安心饭菜,邻里共享”。可以说,我们进入了一个因分享经济而打造的亲密时代。
规制分享经济的原则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鼓舞下,分享经济迎着“互联网+”的风口快速飞升,除了我们熟知的“滴滴出行”、“回家吃饭”,还有中国版Airbnb“小猪短租”、主营居家养老的“陪爸妈”、开发城市周边游的“懒人周末”等,可以说每一个传统产业,都可能被分享经济重构。不过,法律和政策的更新往往落后于商业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产业升级,我国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针对分享经济的规制问题,以下几条原则值得思考。
第一,了解技术与商业模式,规制应当建立在技术与商业模式革新的基础上。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管政策一定是建立在充分的实证调研的基础之上,这就对政策制定者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监管政策应当符合行业的发展现状。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日新月异,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很多新生事物都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如果忽略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仍然沿用过往的监管思路,甚至直接套用已有的监管政策,监管效果不仅会大打折扣,更有可能直接扼杀新兴的经济业态。
电信行业为例,比如短信和微信,前者是基础电信业务,后者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如果套用对短信的政策以管理微信,无异于缘木求鱼,监管效果南辕北辙也就不足为奇了。我国目前对此区别的监管态度,恰恰促进了电信产业的大发展。交通行业为例,比如出租车和网约车,二者实现的机理和借助的技术手段都不一样。一个是巡游揽客,另外一个是网上预约;一个是借助车载里程器计价,一个是通过智能手机和GPS信号计价。
优秀的立法者或司法者应该及时更新知识,掌握行业动态,紧跟技术创新的步伐。举例言之,2015年,伦敦的出租车司机行业协会提起一项司法诉讼,主张打车软件所依赖的智能手机等同于出租车计价器(taximeter),进而违反伦敦的禁止性法律。在10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法官在比较计价器与智能手机的计费机制后,最后判决智能手机不属于出租车计价器,因而网约车在伦敦可以合法运营。餐饮行业为例,都是提供餐饮服务,“回家吃饭”的模式与传统餐营业有很大不同,它是私家厨房在满足自家需求的同时分享给周边订户,传统餐饮业的监管思路不可简单套用。
第二,差异化监管。
差异化监管,不是说分享经济不需要监管,而是在监管过程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被监管对象本身的特点,尤其是面对新生“商业物种”的商业模式、经营方式等与传统不同,不能削足适履,强迫新事物符合旧的监管框架,而应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宽容试错。在这里,又不得不提伦敦交通主管部门的经验。在伦敦,出租车司机获得营业执照必须参加“知识考试”(Knowledge of London),该项考试被称为世界上最难的考试,应考司机需要记住伦敦市区2.5万多条街道以及市区内2万多个标志性地点或名胜古迹,平均需要4年时间学习,而且每5人中只有1人能顺利通过考试。不过,网约车司机申请执照却不需要参加此项考试。因此出租车司机多次抗议,认为此举极不公平,监管政策应该一视同仁。伦敦交通局并不认同出租车司机的主张,他们认为网约车使用智能手机上地图类App进行导航,识别能力不亚于通过“知识考试”的司机,所谓的“不公平”是技术更新自然导致的结果,因此网约车司机无需参加此类考试。
第三,适度性监管,保持权力的谦逊。
适度性监管,实质是监管机构要保持权力的谦逊,对于市场的创新,更多应该交由市场规律来处理。在分享经济时代,商业组织的作用被弱化,分散经营的个体化商家将是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如在美国,自由职业者的数量在2015年已经突破5000万,而从技术上,行政力量很难真正做到对数量庞大的个体化商家进行监管,其监管责任更多需要转移给市场,需要平台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管制出租车行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服务质量和顾客权益,而网约车的出现,提供了更优质、更廉价的管制解决方案。相比之下,延续至今百年的行业准入、专营制度显得笨重低效。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提出我国从2018年起全国统一正式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此制度下,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可以说,负面清单制度绝好地体现了适度监管的原则,权力保持谦抑,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
第四,不要陷入泛安全化误区。
在分享经济的监管方面,泛安全化现象很严重。其实每个行业都有安全问题,电信行业涉及国家信息安全,交通行业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餐饮行业涉及食品安全,诸如此类。有人总是喜欢用安全问题来否定分享经济的每一次商业创新,但又说不出太多所以然来。就好比在中国,打火机是不被允许带上飞机的,理由是维护飞行安全。但是我们具体深究,打火机到底在哪些层面、有多大可能性危害飞行安全时,我们是否做过详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其实,美欧很多航空公司就没有禁止携带打火机上飞机的规定。
不可否认,分享经济不可能实现百分百的安全,但在讨论分享经济的安全性时,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否则很容易陷入泛安全化的误区,进入无意义的争论:第一,此类商业创新是否比传统行业带来更多安全问题;第二,新产生的安全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配套制度加以解决。例如,餐饮行业里的“回家吃饭”的食品安全保障,“回家吃饭”平台通过采用“信用机制+惩罚机制+保险”的综合手段打消顾客的疑虑。网约车也可以通过司机背景审查、车辆审查、保险等综合措施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第五,规制应以促进发展和创新为目的。
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类似油门与刹车关系。如果不踏油门加速,单纯踏刹车,连汽车存在的意义都没有了。在技术创新与规制之间,历史上曾有两次经典例子。互联网商用初期,网上盗版横行,网民可以随意分享盗版文件等。如何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同时保护版权?1998年美国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该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确立了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即“通知-删除”制度。该法一方面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予以限制,促进了产业发展。目前为各国立法所效仿,也包括我国。
再举一例,1984年的“索尼”一案中,被告索尼美国公司制造并销售了大量家用录像机,而原告环球影视城就一些电视节目拥有版权。由于购买家用录像机的一些消费者,用录像机录制了原告的电视节目,原告于1976年在地方法院起诉索尼侵犯其版权。原告主张被告制造和利用了家用录像机,构成了帮助侵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索尼提供的录像机可以复制所有的电视节目,包括无版权的,有版权而权利人不反对复制的,以及有版权但权利人不愿让复制的。而索尼的录像机主要用于非侵权用途,落入了合理适用的范围,最高法院最终以微弱多数支持了索尼,从而迎来了录像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试想如果当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稍稍一动摇,似乎这一先进技术的前途就不像今天那么明朗,甚至有被扼杀的危险了。可见,规制与发展之间可以找到很好的经典的平衡,而不是单纯的扼杀。
从“监管”转向“治理”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治理与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监管强调的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的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不仅如此,与一味强调政府监管相比,治理的理念更加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如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分享经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抓住用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并争取有利地位。
因此,对分享经济的管理思路应该由“监管”向“管理”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让互联网企业有更大的作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互联网的中国梦。
(本文首发财新网,有删减。这里全文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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