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稳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健全和完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2019年,自然资源部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努力形成制度性成果,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禁止伪生态、实损害工程,杜绝盆景项目、形象工程;坚决禁止借海洋生态修复变相实施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今年4月,自然资源部全面部署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置于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强调按照保证生态安全功能、突出生态系统功能、兼顾生态景观功能的次序,找准突出问题,遵循自然规律,合理确定修复对象和任务,科学选取技术模式。目前,三省一市(山东、河北、辽宁、天津)均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要求,全部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逐步推进。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普遍联系、相互依存,其生态修复核心就是要使生态系统恢复自我运行。2019年,在推进工作实践中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自然资源部以改革的姿态、务实的风范,扎实地推进了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京津冀周边及汾渭平原地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一方面,着力完善监管体制,严禁以建设矿山公园为名大搞“盆景”建设;另一方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政策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新模式。相关省(市)大力开展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湖南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矿种分类施策,实施精准治理。安徽省改变以往“削坡降隐患,平整加复绿”的简单治理模式,注重生态修复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综合设计,系统修复,增强生态修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0月25日,自然资源部在安徽淮北召开部分省市矿山生态修复暨采煤沉陷区治理座谈会,部署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再次强调要坚持科学修复,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分类开展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系统自我运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再造绿水青山。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吸引各方力量参与,遵循市场规律,体现经济规律,完善激励政策,既要有财政资金引领,更要吸引社会资金和公益基金投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在自然资源部的指导下,各地在建立激励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比如:河北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明确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所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剂到异地使用等。重庆市利用废弃矿坑消纳建筑弃渣的方式,同时解决了建筑弃渣消纳困难及废弃矿山治理修复资金短缺问题,并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集成可行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社会投资。
为推进成功经验形成制度性成果,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文件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旨在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遏制矿产资源过度开发引发的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法治利剑不可或缺。为此,自然资源部表示,在未来的《矿产资源法》修改中,要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统筹处理好与《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