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国核安全观 提升核安全治理水平
环境保护部党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世界核安全进程,强化我国核安全治理体系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尤其是在全球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并重申的中国核安全观,站位高远、内涵丰富,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具有很强的战略指导性。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连续两次在全球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中国核安全观实质,持续推进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一、中国核安全观对推进世界核安全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全球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中国核安全观,并做了完整阐述。今年4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第四届全球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中国核安全观,并进一步丰富其内涵。中国核安全观是着眼于应对全球核恐怖威胁和核安全挑战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对强化核安全治理意义重大。
中国核安全观的核心要义是全面系统推进核安全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核安全进程纳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一语指明了核安全观的核心要义。核能发展伴随着核安全风险和挑战,人类要更好利用核能、实现更大发展,就必须应对好各种核安全挑战,维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当前,世界格局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演变,安全领域威胁和挑战层出不穷,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远未消除,核恐怖主义仍然是对国际安全的重大威胁。加强核安全是一个持续进程,核能事业发展不停步,加强核安全的努力就不能停止。提出中国核安全观,就是要致力于加强国际核安全治理体系,推动核安全进程纳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推进全球安全治理、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完善世界秩序提供范例。
中国核安全观的根本特征是理性、协调、并进。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全球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并完整阐述中国核安全观,重点强调根本特征是理性、协调、并进。中国核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是: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以尊重各国权益为基础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坚持自主和协作并重,以互利共赢为途径寻求普遍核安全;坚持治标和治本并重,以消除根源为目标全面推进核安全努力。这“四个并重”,充分体现了“理性、协调、并进”的发展观和权责观,体现了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的深度参与和深入思考。
中国核安全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合作、共赢。习近平总书记主张构建一个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以公平原则固本强基,以合作手段驱动发展,以共赢前景坚定信心,彰显了核安全观的价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普遍核安全,需要各国携手努力。要推动更多国家加入国际核安全进程,使各国既从中受益,也为之做出贡献,争取实现核安全进程全球化。中国核安全观正是基于公平、合作、共赢的原则,本着务实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
中国核安全观表明中国主张、体现中国经验、彰显中国形象,是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的里程碑,是国际核安全合作的价值参照,是我国对全球治理的重要贡献。
二、中国核安全观为“十三五”时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全面指导
中国核安全观不仅是对国际社会加强核安全治理的重要倡议,也是我国向世界做出致力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的郑重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四个强化”的主张,为“十三五”时期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强化政治投入,把握标本兼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核安全法律义务及政治承诺,有效应对新挑战新威胁。“十二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核安全,核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一起被纳入到国家总体安全体系,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并被写入国家安全法,核安全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十二五”期间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总体得到有效保障,未发生二级及以上核事件与事故,核设施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放射源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取得重要进展,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十三五”时期我国核能核技术利用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到“十三五”时期末,我国运行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建造机组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在用放射源数量将达到15万枚,射线装置18万台(套);一批老旧核设施亟待退役,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亟须处理处置,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应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投入,坚持标本兼治、全面统筹,不断降低核与辐射安全风险。
强化国家责任,构筑严密持久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机制,并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十二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实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审议通过核安全政策,《核安全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机构进一步扩大,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开工建设,监管能力持续提升。但是,对照“十三五”发展形势,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与核能核技术利用发展规模和速度尚不相匹配。必须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时期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顶层设计,完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面、有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管控体系。
强化国际合作,推动协调并进势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核安全事务中来,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十二五”期间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履约活动,与各方保持信息互通和经验共享;加强与主要核电发达国家的双边合作,在“一带一路”等战略框架下加强同有关国家的技术交流,帮助相关国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涉核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不断提升。核安全无国界,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是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全球核安全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核电“走出去”的战略机遇期,必须进一步强化核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分享技术和经验,贡献资源和平台,为提高全球核电安全水平做出贡献。
强化核安全文化,营造共建共享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意识、忧患意识、自律意识、协作意识是核安全文化的核心,要贯穿到每位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中,使他们知其责、尽其职。“十二五”期间我们首次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表明我国政府对核安全文化建设的一贯立场和鲜明态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人的因素最为重要。“十三五”时期必须进一步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推动全行业人人都把核安全作为工作的价值观,营造良好的核安全文化氛围,确保人人都是一道安全屏障。
三、落实中国核安全观,不断提高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
“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推进核设施安全改进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为落实这一要求,我们必须以中国核安全观为引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原则,践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推动“十三五”时期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核安全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政策研究,推进核安全“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核安全法》立法,做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制修订工作。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稳妥推进实施省以下辐射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设独立监管、部门协作、权责分明、运转高效、分工负责的核安全管理体系。
持续安全改进,提升核能核技术安全水平。推动核电厂持续开展安全改进,有效监管核电厂建造质量,提高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提升核电厂安全水平。开展分类管理和隐患整改,降低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风险。优化辐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降低放射源事故发生率。加快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建设,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持续开展已关停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不断降低辐射环境风险。
创新方法手段,从严开展安全监管。完善安全审评方法体系,推进标准化审评;优化监督检查方法,创新风险指引型核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针对性;强化对地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责。加强对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零容忍”。
坚持软硬并重,提高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夯实机构队伍、精神文化、技术能力、法规标准等安全监管四块基石,构筑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科技研发、公众沟通、国际合作等安全监管八项支撑。以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为重点,推进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监督检查和执法装备,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推动核安全科研纳入国家科研重点研发计划,加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核安全科技问题研究,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支撑。坚持“平战结合”,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推进核安保与反恐能力建设。
落实保障措施,为实现“十三五”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加强公众沟通,推进公众宣传常态化发展;拓宽信息渠道,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提高公众参与力度。加强双边、多边核安全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公约履约及谈判,与核电出口对象国建立合作关系,支撑核电“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必须坚持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落实安全责任,力争使我国核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放射性污染治理取得明显进展,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核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高,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