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介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服务发展之本
住,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口占有城市人口相当的量,且大多以租房的方式生活,因此,房屋中介经纪机构规范的房屋租赁服务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房产中介是一项为房屋租赁双方牵线搭桥的服务工作。在我们杭州,20世纪50年代初,民间曾有从事房地产租赁服务,接受当事人委托,介绍房屋租赁,以及调换、代办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的房地产经纪人,俗称瓦窑头、掮客。后来处于公有制时代,房屋属“福利分配”,房屋租赁业务不活跃。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宅商品化的实施,房产中介服务业迅速发展。二手房市场的繁荣给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房地产中介行业成为杭州市最大的经纪服务行业。1999年杭州房地产经纪企业有75家,至2005年底已有房地产中介企业518家,房地产中介企业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推动整个房地市场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杭州市建立健全了经纪人职(执)业资格制度,制定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如1993年10月,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51号令颁布实施《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之后,中介服务业逐步规范,服务品种不断增加,覆盖了信息、法律、担保、保险等许多方面。
近几年来,杭州不断规范房屋中介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服务,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如何更好地规范中介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行为?之前,不少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房屋出租的,应当实地查看委托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应当建立经纪房屋出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少于5年。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公共租赁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房屋的出租。
再如,《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建房发〔2015〕258号)等有关规定,全力配合全市开展的出租房屋管理专项整治行动。8月4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与杭州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联合组织召开了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动员大会,对中介企业经纪房屋出租行为、不得代理的房屋类别、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备案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和部署。
这次开展的城市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行动以房屋租赁经纪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加强城市房屋出租市场管理,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着重检查和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三方面内容:一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房屋出租时应做到实地查看房屋信息、查验房屋权属证书和委托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建立经纪房屋出租管理台帐并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少于5年。二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四种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公共租赁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三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委托房屋租赁的市场参考价格等有关事项。
“对那些暂时买不起房、刚落户而至或还未申请到保障性住房的人来说,租房或许是他们唯一的选择。”有业内人士感慨地表示,如果规范好房屋租赁市场,定会推动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积极承担在房屋租赁中的相应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助力百姓实现安居梦想。
(房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