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从六个方面深化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

12.12.2014  14:42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的《关于深化苏州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前,苏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深化苏州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施细则》,明确市属行业性社会团体,重点是工商经济类行业社会团体的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提出,2014年,总体完成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改革;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建立自主决策、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公平公正、诚信守信的责任机制;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依法进行,规范有序;承接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


  《实施细则》要求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进行六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2014年开始,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直接登记,以前登记的,2014年底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仍然合署办公的,
2014年底前实行办公事务脱钩。二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与行政机关分离。2014年开始,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法治化方式,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监管等全部或部分职能,逐步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三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与行政机关分离。2014年底前,市属行业协会(商会)全部设立独立账户,
2015年起,行政机关以经费补贴、项目资助、活动赞助等支持行业协会的方式,全部调整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四是推进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分离。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分离改革。五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群等工作与行政机关分离。按照新社会组织党群工作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六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的改革试点,加快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