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挂横幅声讨 开发商告名誉侵权法院认定事出有因驳回诉请
22.10.2014 20:31
本文来源: 法院
此举被开发商视作侵犯了名誉权,于是告上法庭,要求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本报8月28日2版曾作报道)。
昨天,杭州西湖法院一审宣判,开发商败诉。
这起名誉权纠纷的原告是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是案涉房屋“西溪天堂悦居”项目的开发商。被告是业主祝先生夫妇,本来两人是打算买房子度假的,没想到收房后的三年里却被各种漏水、停电折磨得焦头烂额。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处置中,如何把握一个“尺度”。
昨天,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说的:原告出售的房屋是精装修房屋,应当对房屋装修质量负责。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开发商对外宣传的精装修标准较高,约10000元每平方米,理应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装修质量水平。然而,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确实存在装修上的质量问题,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一定不便,为此业主产生一定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院认为,虽然业主购买房屋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界定的消费行为,但是购房者对于所购房屋的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与消费者对产品、服务质量享有的批评、评论权利,并无法律上的差别。只要不是出于故意,不是借机诽谤、诋毁,即使情绪激动、言词偏激,说了一些过头话,或者批评、评论依据的事实不够真实,也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祝先生夫妇前后共有两次悬挂横幅,对开发商进行批评、评论的行为,虽然用词上不够妥当,但是显然不是故意借机诽谤、诋毁。
据此,法院认为,两位业主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 法院
22.10.2014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