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来案就立案虚假诉讼要追责

20.04.2015  10:39
嘉兴中院解答“立案登记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到底有何不同,如何从源头上解决老百姓普遍反映的“立案难”问题?4月17日,嘉兴中院联合南湖、秀洲两个基层法院召开了嘉兴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就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就予以立案,而这一点也是与立案审查制最大的不同。
  据了解,根据现行的立案审查制,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证据等。“过去,全国范围内确实存在部分法院掌握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周期过长等问题。立案登记制度的出台,主要为了消除此类现象,保障当事人诉权。”秀洲法院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陈根荣介绍说。
  “但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来了法院的案子都会被立案。”嘉兴中院立案庭庭长李伟介绍,《意见》已经明确,法院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目前,《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以及不予受理或者不得提起诉讼的情形,这些法律规定是不变的。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有仲裁前置的程序,如劳动者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不能登记立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当事人起诉或自诉时,一定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诉状和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法院会给予一定补正的时间,如果在规定时间没有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李伟说。
  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李伟表示,《意见》明确,对于不讲诚信的违法滥诉行为,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应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