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七家国有煤矿企业集中执法检查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对七家国有煤矿企业集中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检查情况表明,一些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还不彻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重大灾害还没有得到有效防治,一些地方属地监管工作还比较薄弱。
今年以来,一些老国有煤矿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安全风险因素增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公司、贵州省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和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等七家国有煤矿企业的58处矿井进行了集中执法检查。
此次集中执法检查共查出事故隐患669项,责令停产停止采掘作业矿井17处。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个别煤矿采掘布置不合理、部分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一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部分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存在漏洞、一些煤矿技术管理严重弱化、部分煤矿资源枯竭且灾害严重等。
针对这些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七家国有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集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预案“五到位”,确保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经营再困难,也要确保安全投入不欠账,保证合理的采掘接续。要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安全基础管理不放松,不断强化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测监控、重大险情停产撤人、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三是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未查清的区域必须坚决停工停产。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加强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强化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决不能放松放宽执法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倒查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以及资源枯竭、亏损严重、不能保证安全投入的矿井,采取减矿、减面、减产、减人措施,直至停产整顿、关闭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