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执行难
23.12.2014 16:24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据介绍,预付式消费投诉之所解决难,是因为一些商家为拓展经营模式,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推出预付卡式消费,其后由于经营不善,最终以停业关门等方式“玩失踪”。消费者投诉时称,经营者既不短信或电话告知经营状况,也不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有的商家以办理消费卡为名借机诈骗,携款外逃。
合肥市工商局消保局相关人员说,目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对商家开展强制执行,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手段不足、经营者不诚信、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常常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局,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在投诉处理中,对“耐用商品”界定难。《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部分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实际操作中商家只接受法律明确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这6种耐用商品。故障频发的手机既是投诉的焦点,也是调解的难点,是否纳入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合肥市工商局消保局相关人员说,投诉中,当其他的“耐用商品”出现瑕疵,消费者要求实行“举证倒置”时,却均因法律没有具体明确,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形,经营者仍然坚持要求消费者去特约维修服务网点自行检测,以维修点开具的故障检测单为准,经营者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当前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实际操作中不理想,因为规定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何界定“完好”,是外观保持完好无损还是外包装保留完好无缺?有的消费者投诉称商家以外包装未保留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还有如何判断“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仍比较模糊,这些方面都需要完善。
投诉调解中还有一难点是,欺诈性质的三倍赔偿界定标准难。《消法》规定了欺诈性质的“三倍赔偿”原则,该怎样认定欺诈?食品过期、标签标示误导、服装面料的成分标签不规范、企业标准过期这种明显的商家疏忽而未尽到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欺诈。但消费者认为商品只要出现质量问题就应该适用三倍赔偿,比如买了一包方便面,外包装完好,商品也未过期,但里面确实存在霉变,属不属于欺诈,适不适用欺诈性赔偿标准,难以认定。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3.12.2014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