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驴友登山途中死于中暑

03.03.2015  12:54
家属状告户外运动公司负责人       “刘某身高一米八,身体健壮,以前经常参加户外活动,怎么会因中暑这样的小病就没了命呢?”法庭上,刘某家人聘请的代理律师反复向被告方追问。
  2014年9月,刘某参加了一个登顶四明山主峰的户外活动,下山途中突然出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经诊断,刘某死于热衰竭(俗称“中暑”)。
  昨天,嘉兴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刘某父母和妻子将嘉兴一户外运动公司老板陈某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作为登山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对刘某的死亡负上责任。
  刘某今年32岁,是家中独子,平时酷爱户外运动,没想到2014年9月17日,他却在爬山过程中出了意外。
  根据原告在庭上的说法,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某感到不适后用对讲机和被告反映,但被告称不要紧,继续让他走。但后来,刘某的不适感越来越严重,就喝了点水吃了点葡萄干。“实际上死者当时已经中暑了。”原告认为,如果及时休息,刘某的病情可能不会恶化,但是旁边的人没有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原告方认为,陈某经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经常在户外运动群体中推广公司和公司产品,也经常组织户外运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刘某就是通过陈某公司的微信平台报名参加了四明山登山活动。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陈某是活动组织者,具有丰富的户外活动经验,应当对刘某在登山过程中出现的身体不适等情况作出正确判断,而非要求其继续活动。在刘某身体不适的过程中,陈某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未提供药物等对其进行治疗,被告要对刘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昨天,陈某因为人在国外,没有赶到法庭,而是由其律师代为答辩。律师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陈某不是活动的组织者,此次活动是所有驴友相约而发生的。“有几个驴友特别想去四明山,就自发去了。”律师还提交了一份报账单,证明本次出行的费用是11人自费。“原告在诉状上说被告以收取费用盈利为目的,其实我们没有收费。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并不接受,“被告组织的短线旅游活动每周有3到4次,如果是普通网友组织的活动,不可能那么频繁。
  被告方认为,事故不是由陈某直接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对于死者的死因,被告方认为死者死于热衰竭是因为体胖和缺水。
  到底刘某的死亡应该由谁负责,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