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一个班28本毕业照一字之差损千金,谁买单?

16.08.2017  17:21

  给小孩子拍萌萌哒、有创意的幼儿园毕业照,原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好事情。可是,如果照相馆太粗心、“太有创意”、把毕业照封面上的一个关键字写错了,也会让人很郁闷的。
  近日,一起一字之差引发的毕业照消费纠纷在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解结案,给相关照相馆、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及其代表都“上了一堂课”。
   群众”投诉:照相馆把相册上的“毕业”写成“毕止”了,还不认错、想免责
  
近日,永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幼儿家长向当地8890便民服务平台反映:今年6月,她家的小孩子幼儿园毕业了。在孩子的幼儿园毕业相册上,永康城区某某照相馆把“毕业”写成“毕止”了,还拒不改正,也不承认错误,并且提出来说,要想更正,让家长支付返工费或者相册改小。
  该家长认为:店里的这种做法不合理,要求该店重做相册或者退款赔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帮忙维权。
   店主承认:一字之差损千金是设计师粗心了,一家委会代表没审出来还有言在先
  
8月10日上午,接到这个罕见的、将“诉求人”登记为“群众”的8890交办件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马上分别致电双方了解情况,双方约定当日15时一起到该局12315协商解决此事。
  调查过程中,被投诉照相馆店主承认:今年6月份,店里到该幼儿园给一个班28个学生拍了毕业照,每个学生收费300元,成品是一本10×10的相册,不包括封面在内,总共是28页。该毕业相册封面上的“毕业不说再见”这句话中的“”字,因为该店设计师粗心的原因,误写为“”字,比“”字少了一点,当时店主和设计师都没有注意到。后来,在选片入册和看相册样品时,一个家委会代表和幼儿园老师先后看了两次,也未看出相册封面上的这个错别字。
  “开店多年,我很谨慎的,这样的事情是第一次碰到。本来,按照店里做毕业照的惯例,都是要先做一本的,怕有错”,店主接着解释说,事情也凑巧,该店有一个员工,她家的小孩子刚好在这个幼儿园这个班读书毕业的。这个员工是家委会的一个代表,她看了毕业相册的样品以后,拿给幼儿园老师也看了,两人都说“没错了”。这个员工就叫店里“马上做”,还和店主说过:“没有事的,就这样做。有事的话,责任我自己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店里就不按常规,20几本一起做了。
  不料7月份,该员工微信给店主说:“做错了”。这时,店主才发现这批幼儿园毕业相册封面上有一个错别字——“毕业不说再见”这句话中的“”字少了一点,好端端的一句话因此读起来很拗口、看起来很别扭,需要返工了。“叫厂家重做的话,返工费要50元或者相册要剪过、尺寸可能要小点了”,店主对该员工这样说。其他家长闻讯后,对店里的这种说法不认可,其中一位家长一气之下把照相馆“”到了当地8890。
   处理结果:照相馆免费重做幼儿园毕业相册28本,投诉人自愿到该店取一本了事
  
后来,店里叫厂家重做了这28本毕业相册,返工费也不要家长出,尺寸大小也和原来一样的。店主说,到8月10日上午为止,该幼儿园这个班已经有10多位家长来店里、把毕业相册拿回家了。
  8月10日下午,由于投诉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场,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打电话问其原因,投诉人解释说,当天上午,有幼儿园老师在微信家长群里发话了,好像有点劝家长不要投诉的意思,下午她有事情要到金华去,所以她就不来12315处理此事了;她同意自己有空时再到该店拿回一本重做无误的毕业相册就算了,感谢12315热心为她维权。
   永康市场监管局以案说法“打预防针”,要求店方有错在先先担责、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一个班28个学生、还有一半左右的家长没有到该店领幼儿园毕业照,8月10日下午,这个“群众”投诉了结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还和被投诉店店主一起学习了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在这起意外事件中投诉人和该照相馆之间客观存在的摄影服务合同关系、投诉人和家委会代表(幼儿园老师)之间可能存在的委托合同关系,要求店主本着“这单生意店里有错在先先担责”的精神,妥善做好相关幼儿家长的沟通解释工作,避免群体性消费投诉的发生。因为,我国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的: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照片的质量。照片存在明显瑕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修复或者重拍、重印,并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